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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广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广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18〕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6〕7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 苏政发〔2017〕151号),现就进一步推广装配式建筑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推进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适度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分区推进、逐步推广的原则,实施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2018年的目标是,市区新开工建设装配式建筑项目总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以上,高邮市、仪征市、宝应县分别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住宅建筑成品住房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住宅建筑成品住房比例达到50%以上。

三、推进类型和区域

(一)重点推进项目类型。推进重点为本市所有新建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公寓等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建筑”)和学校、医院、商业、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实行装配式建筑。其他新建项目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积极引导各类园区、特色小镇、美丽乡村示范区及农村住房连片改造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

(二)分类划定重点区域。依据国务院批复的《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划定为重点推进区域、积极推进区域,各区域范围如下:

重点推进区域: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界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新区、生态科技新城,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城市规划区。重点推进区域内所有新建住宅建筑项目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积极推进区域:全市除以上区域外的其它区域。积极推进区域内新建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各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地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适度扩大适用范围,但不能降低标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政府都要制定本地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发展装配式建筑计划,实施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为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健康发展,各县(市)规划建设1个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扶持建筑企业发展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等业务。

(二)装配式建筑全面推广使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等成熟技术。装配式建筑建设项目的具体控制指标包括:同一地块内必须100%采用;公共建筑单体、住宅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应不低于50%;商品住宅建筑(三层及以下的低层住宅除外)应以成品住房交付的比例不得低于40%,保障性住房必须100%以成品住房供应。

(三)规划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区域、项目类型、规模,事先征求建设部门、房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部门、房管部门按规定分别反馈是否采用装配式建筑、是否建设成品住房及具体控制指标要求的书面意见。规划部门根据复函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比例及预制装配率、成品住房交付比例。对采用装配式建筑达到第二条相关具体控制指标要求的项目或建筑单体,规划部门在核定计容面积时,给予不超过项目相对地面以上规划总建筑面积2%的计容面积奖励。新建建筑外墙采用预制夹心保温板的,其保温层及外叶墙板的水平截面积,可不计入项目的容积率核算。以上两条奖励政策可同时享受。如果建设单位未达到第二条相关具体控制指标,由规划部门取消奖励政策,按超容积率处理;建设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发改部门依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装配式建筑控制指标,在核准或可研批复文件中明确。

国土部门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的预制装配率等要求列入土地招拍挂出让文件中予以公告,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注明。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项目,在设计图纸或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且预制装配率符合规定时,按照《江苏省装配式建筑(混凝土结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意见》(苏建规﹝2016﹞1号)要求采用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或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多种招标模式进行招标。

确因条件特殊不适宜采用装配式建造,由市建设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房管部门、国土部门组织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评审并批准后,方可调整或变更建造方式。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项目、三层及以下的低层住宅可以不采用装配式建造。

(四)建设单位采用装配式建筑申请计容面积奖励的,应在向规划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根据土地划拨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核实建设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总面积、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及成品住房等相关指标;同时出具承诺函,承诺严格按照申请中确定的相关指标要求实施。建设部门组织专家对上述考核指标出具设计方案审查的确认核实复函,并及时函告规划部门。设计方案审查复函中标明建设项目承诺达到的相关核心指标,做为下一步设计方案审查报建材料依据之一,规划部门按复函要求在方案审查阶段核定计容面积时,依据建设部门来函注明奖励面积;新建建筑外墙采用预制夹心保温板的,同时注明保温层及外叶墙板的水平截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面积。

在办理规划竣工核实阶段前,由建设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施工现场装配式建筑考核指标予以确认,并出具装配式建筑竣工验收审查合格的确认核实复函,并及时函告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对复函中明确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并按幢注明应扣除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竣工建筑面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中注明。

(五)规范市场主体准入。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应全部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性投资项目发包过程中明确投标或竞购主体必须为建筑产业化集团或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部品生产和建筑施工企业联合体,其资质、标准、业绩、技术力量、资信和财务状况必须满足实施产业化项目需要。

(六)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建设和监理等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管理,督促各相关方严格按装配式建筑核心指标要求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核心指标变化的,需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图。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对装配式建筑核心指标核验,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增加相关内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有关批文和现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相关专业在设计文件中应有装配式建筑的专项设计说明,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体系、预制装配率、预制部品部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部品部件的连接方式、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及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筑、装饰装修应进行一体化设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有关质量安全培训工作。施工单位可委托主体设计单位或其他单位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预制构件生产工艺完成构件加工图设计。构件加工图的设计深度必须满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的要求。构件加工图需要经主体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生产和安装。施工单位结合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的深化设计,需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装配式建筑的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专项监理细则和旁站方案,加强对预制部品部件的检查,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对连接节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按照规定做好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大力开展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培训。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实训,或具有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

(七)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图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构件加工图进行生产,并提供部品部件质量证明文件。预制部品部件应具有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号等信息的出厂标识。对安全质量影响较大的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