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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5-03-10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中有关重新计算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03月17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5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妥善处理好新旧产业目录衔接问题,结合现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管理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由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本公告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企业虽符合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但由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不能追溯至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对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