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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

云府办〔2019〕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 ( 云府〔2023〕47号规定, (一)将第二条中的“授予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修改为“授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云浮市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二)将第四条中的“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修改为“市政府质量奖每五年评选一次”;

(三)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五年,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云浮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三)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复制推广价值;(四)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大力推进质量变革,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居行业前列;(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

(五)将第十四条中的“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两届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修改为“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五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六)将第十五条中的“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两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修改为“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三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两届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修改为“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五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七)将第二十条中的“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6日(五年)”修改为“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




云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云浮市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浮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云浮市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不向企业或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五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6家(其中市政府质量奖2家、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4家)。需调整年度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对企业或组织的评审依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细则执行,并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

第六条 设立云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政策研究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统计局、罗定海关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五年,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处理和决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云浮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复制推广价值;

(四)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大力推进质量变革,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居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


第十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在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完成如下工作:

1.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评审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2.评审委员会确定秘书处、评审专家组人员名单并公布。

3.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申报。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并按规定日期报送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推荐。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或组织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秘书处。

(四)材料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