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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财税〔2018〕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举办2019年武汉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以下简称武汉军运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以下简称国际军体会)世界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对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三)对执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四)对执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五)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六)对执委会为举办武汉军运会进口的国际军体会或国际单项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