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湖国税所[2008]39号
各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完善并规范注销、变更环节企业清算所得的税收管理工作,防止税收流失,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湖州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清算范围
湖州市范围内由国税机关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一)纳税人停产、破产或关闭而申请注销;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解散;
(四)纳税人重组、整体转让;
(五)纳税人经营期限届满而停止经营、自动解散;
(六)纳税人因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而停止生产经营;
(七)纳税人因经营地址或住所迁移,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按规定需向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八)原有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变更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九)因其他原因解散或注销。
二、企业所得税清算重点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企业所得税清算的重点:
(一)在中心城区或中心城镇有自有房产、土地的企业;
(二)固定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涉及到企业重组、整体转让;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作为重点清算的。
三、对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财产盘盈、财产变现净收入、无法偿还的债务、投资收回、股权转让收益等应按规定确认清算收益。对清算期间发生各项损失,如财产盘亏、无法收回的债权等,应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列入清算损失。
四、纳税人在清算前发生下列行为,应列入清算财产范围:
(一)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债权。
五、企业清算期间,全部资产必须要以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来衡量。属于关联交易或者纳税人财产变现价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需按经税务机关核定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清算财产的价值。对房产、土地、名贵字画、古董须按公允价格计价。
六、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再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