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台地税政发〔2006〕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条款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6年8月7日

台地税政发〔2006〕26号

个别县(市、区)有特殊情况的,经过测算,报经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可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

个别县(市、区)有特殊情况的,经过测算,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同意,可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9.5.28)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地税发[2006]87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别县(市、区)有特殊情况的,经过测算,报经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可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



二○○六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