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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6〕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信委(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办发〔2016〕39号)有关规定,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

(一)2015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由当地政府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临时性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采用全省集中执行的方法,统一在2016年7月份操作。

(二)由当地经信部门提出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的企业名单,商人力社保、财政、地税部门审核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三)企业参保职工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个人账户中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

(四)因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造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的缺口,由医保基金历年结余予以弥补。

二、关于临时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

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款所属期),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1.5%降为1%,个人费率仍按0.5%执行。

三、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

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政策落实。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推进供给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