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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府办发〔2020〕18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进一步节约集约用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适用范围。

  各类产业园区内的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仓储类、商服类用地可参照执行)

  (二)目标要求。

  2020年6月底前,各地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产业园区组织编制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

  2020年12底前,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不低于10%,省级开发区、其他产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不低于5%。

  2021年,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产业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对实施“标准地”出让的新增工业项目实现拿地即可开工建设。

  二、工作内容

  (一)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

  1.“标准地”出让严格实行“净地”规定。拟进行“标准地”出让的土地应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至少具备 “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基本条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

  2. 2020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洪水影响等5项区域性统一评价,可将区域能评、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纳入区域性统一评价内容。规划用于发展化工(危化)产业的开发区(化工园区),应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通过个人风险值和社会风险值定量计算,确定安全容量。前期已编制完成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区域统一评价可继续使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互认应用。对入驻开发区符合整体规划和产业功能区布局,属于主导产业的“标准地”工业项目,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可应用于单个投资项目,企业不再单独开展评估。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价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文化和旅游、气象、应急管理、地震等单位主动对接上级部门,争取区域性统一评价编制办法、成果互认、流程简化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中心等,各县市区政府)

  (二)制定控制性指标。

  按照“3+X”模式确定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的控制性指标。“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其他产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亩均投资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5万元/亩、15万元/亩、10万元/亩,新增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X”即单位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其他控制性指标,可根据当地实际及项目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3+X”控制性指标确定后,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招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

  (三)完善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宜昌市城区“标准地”出让奖惩暂行办法》(宜府办发〔2018〕78号)要求,优化落实“标准地”出让奖励政策。市招商部门在前期“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基础上,对《宜昌市城区“标准地”出让奖惩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优化、完善,出台加快推进“标准地”出让的具体奖惩措施。在招商引资洽谈时即与“标准地”出让相结合,告知投资主体相关权利和义务,将有关内容纳入招商引资协议。(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优化审批流程。

  1.政务服务中心对“标准地”出让项目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办结”,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缩短各项审批工作时限,实现拿地即开工。各县市区政府组建代办员队伍,全程无偿提供代办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县市区政府)

  2.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即可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注明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3.企业在签订“标准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须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宜昌市“标准地”使用协议》,承诺履约兑现指标,明确违约责任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企业在签订《宜昌市“标准地”使用协议》时一并签订《宜昌市“标准地”项目企业主体信用承诺书》,承诺对所填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开展验收复核。

  1.竣工验收。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相关指标进行联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注明达产复核期限。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未达标指标的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未如期完成整改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不得享受“标准地”相关政策奖励,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2.达产复核。工业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在约定期限内,由经信部门会同招商等部门根据亩均税收、安全生产和环境标准等指标开展达产复核。达产复核合格的,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如期完成整改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不得享受“标准地”相关奖励政策,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六)落实监管职责。

  加强“标准地”出让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联合监管、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对企业严把信誉关、验收关、登记关。通过“信用宜昌”平台,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防震减灾中心等,各县市区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标准地”出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同时要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大力推进“标准地”出让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切实发挥主体责任,保障相关经费落实。负责本辖区内“区域评价”的组织编制和报批;负责项目引进,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服务项目建设,形成工作合力;安排代办员为企业提供全程无偿代办服务;负责签订《宜昌市“标准地”使用协议》《宜昌市“标准地”项目企业主体信用承诺书》。

  招商部门负责拟定新的“标准地”奖惩实施办法,加强对工业“标准地”出让的政策宣传并落实到招商协议,牵头对招商协议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统筹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负责制定各地和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亩均税收、能耗标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标准地”出让供应计划和供地工作,负责制定、审查和核实规划指标;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牵头负责不动产权分阶段登记工作;住建部门牵头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经信部门牵头负责项目达产复核;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核定项目环评标准;财政、税收部门负责对亩均税收执行情况进行联合验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标准;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优化完善“标准地”出让项目的行政审批流程。

  (二)强化检查督办。市政府将“标准地”出让工作纳入重点督查项目,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的进行通报并追责问责。

  四、其他说明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宜昌市“标准地”出让工作试行办法、宜昌市市县政府部门局长进驻政务服务窗口办公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2号)中的《宜昌市“标准地”出让工作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宜昌市“标准地”出让指导性控制指标(范本)【见附件】

   2.宜昌市“标准地”使用协议(范本)

   3.宜昌市“标准地”项目企业主体信用承诺书

   4.宜昌市“标准地”出让联系单

   5.宜昌市“标准地”出让项目实施流程图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标准地”出让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8〕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城区“标准地”出让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

 宜昌市城区“标准地”出让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宜昌市“标准地”出让工作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以“标准地”方式取得工业类、仓储类、总部类和商服类用地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受让人),企业法人、相关政府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积极履行“标准地”出让使用协议,达到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以下政策:

  (一)城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科技创新扶持、股权投资扶持、高端人才扶持等方面的奖补政策。

  (二)优先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等手续,在公共资源交易、出口退(免)税、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在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按规定给予信贷支持。

  (四)在人才引进、技能培训、专业化管理及生产资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支持。

  (五)对达到“一事一议”标准的项目优先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六)对同时符合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的工业项目,按相当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6%给予资金扶持。项目按期完成竣工核验,兑现扶持资金总额的40%;通过达产复验,兑现扶持资金总额的60%。

  (七)同时符合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的“标准地”出让项目达产达效后,享受以下政策:

  1.工业类项目前三年按相当于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实得财力的100%给予扶持,第四、第五年按相当于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实得财力的50%给予扶持;

  2.工业类项目第六年亩均税收(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标准地”出让使用协议约定数额1.3倍及以上不足1.5倍的,按照相当于超过协议约定部分的市区两级实得财力的50%给予扶持;亩均税收(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标准地”出让使用协议约定数额1.5倍及以上的,按照相当于超过协议约定部分的市区两级实得财力的100%给予扶持;

  3.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