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4〕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规范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确保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主要目标的实现,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13〕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贵安新区和省直管县(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目标包括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等5个指标。《
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13〕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分解表的通知》(黔府办函〔2013〕84号)已对目标作了分解。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主要内容为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制度建设情况,法规制度贯彻实施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水资源节约管理保护相应管理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