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2〕586号
信息时效期:2027-08-16
各高等院校:
为深化高校教学改革,加强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22年7月29日
附件
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本专科生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研究生学分制收费参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制计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得高于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一)学分制学费总额计算公式:学分制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应修最低总学分数+专业学费标准×标准学制。
(二)学分学费是指以各类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由学校按规定确定的每学分应收取的学费。同一学科(专业)门类不同专业学生学习同一门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相同。
(三)专业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每年收取的学费。计算公式:专业学费标准=(专业学年制学费标准×标准学制-每学分学费标准×应修最低总学分数)÷标准学制。
第四条 学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确定每个专业的应修最低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规定的专业学年制收费标准,换算成学分制收费标准。学年制学费标准调整,学校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相应调整学分制收费标准。
根据办学层次,学校可自行设定学分学费,但每学分的学分学费不高于80元。中外合作机构办学的学分学费标准按不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的60%自主确定,项目合作办学的学分学费标准按照本校的学分学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 专业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培养成本制定。在计算学分学费标准后确定不同专业的专业学费,按政策上浮的特色精品专业学费另外计算,在计算专业学费为零时,学校应调整学分学费。
第六条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保证基本的教育教学标准:
(一)每学分原则上不少于16学时;
(二)毕业总学分每学年原则上平均不少于30个学分。
第七条 实施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分学费按学年中学生实际选定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代收费、住宿费仍按学年收取。
第八条 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收取专业学费。学生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上(含)、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
第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辅修专业或一次补考不及格需重修课程的,在基本学制内免收专业学费,但学校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如不一致,学年中第一学期转入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第一学期按转出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原专业与新专业的专业学费差额实行多退少补。转入专业按人才培养方案实际补修的课程收取学分学费,转入前按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得再收取学分学费,学生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也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申请退学、休学、转学等终止学业需要退还专业学费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专业学费;对报到前预缴专业学费且在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全部预缴专业学费。对于弄虚做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被学校退学、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按照国家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休学和因病保留学籍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专业学费多退少补,因病无法复学的按自愿退学办法办理。对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专业学费。全部退还专业学费的,应同时免收学分学费;部分退还专业学费的,按实际学分学习情况退费。学生在校期间因故死亡的,全额退还当学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