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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我省按照国家每年下达的奖励名额,每生每年奖励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与中央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每年下达的资助名额,每生每年资助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的比例负担。地方应负担的部分中,省属院校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各市(州、地)所属学校由市(州、地)本级财政自行负担。我省毛南族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负担。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与中央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的比例负担,地方应负担的部分中,省属院校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各市(州、地)所属学校由市(州、地)本级财政自行负担,县级所属学校根据当地财力分别确定省、市(州、地)、县(市、区)各级财政负担比例,其中: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的县级学校由市、县(市、区)各负担一半,安顺市、黔南自治州、毕节地区的县级学校由省、市(州、地)、县(市、区)按4∶3∶3比例负担,铜仁地区、黔西南自治州、黔东南自治州的县级学校由省、州(地)、县(市、区)按6∶2∶2比例负担。

  我省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院校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地和学校的资助面。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分为三档:一档每生每年2500元,二档每生每年2000元,三档每生每年1500元。

  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继续按照《贵州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抓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5〕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