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洪府发〔202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洪府发〔2023〕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决策部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我市就业创业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劳动者就业创业和成长需要、以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精准培训制度。努力培养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和高素质劳动者,促进我市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为书写美好富强英雄城画卷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普惠均等、统筹推进、因地制宜的原则,逐步实现培训项目精准化、培训对象普惠化、培训资源市场化、培训载体多元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管理规范化,基本形成政府部门、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社会力量多方协同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力争在“十四五”中后期基本满足广大劳动者培训需要,努力培养造就规模宏大、结构优良、技能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和数以万计的高素质劳动者。
三、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一)全面加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强化企业培训主体地位,引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创新需要制定职工培养规划和培训制度,采取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企业技师培训等方式,大幅提升企业职工技能水平,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鼓励企业建设培训中心、职业院校、企业大学,支持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按相应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制定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实施产教融合试点工作。
(二)广泛开展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困难群体、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含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退捕渔民、符合条件的道德模范、符合就业培训条件的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等符合条件的人群,由培训主体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主体职业培训补贴。逐步发展成立一批高水平、高影响力的“南昌市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和“南昌市创业指导工作室”。
(三)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扩大人才供给。持续开展洪城技师、洪城工匠等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树工作,拓宽高技能人才培养渠道;持续建设一批大师工作室、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发挥高技能人才培训主体的重要阵地作用。加快推进南昌技师学院建设,力争将南昌技师学院建成一所集高技能人才培养、技能交流传承、技能竞赛选拔为一体的一流职业教育院校。
(四)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8号)等文件精神,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结合南昌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参加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并取得证书的,补贴标准在规定的基础上可上浮20%。城乡贫困劳动力和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证书的,补贴标准在规定的基础上可分别上浮10%和20%。培训补贴标准上浮政策不可叠加享受,最高上浮20%。职业培训时长,由培训主体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职业(工种)规范,并结合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原则上企业转岗转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不少于40标准学时。
四、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
(五)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机制。优化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源,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职业技能培训领域,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提高培训供给能力。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原则上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全部开放。支持企业设立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城乡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职业院校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项目所得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净收入,可提取最高不超过60%的比例追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
(六)建立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支持企业、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对经过培训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给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做到应评尽评。加强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鼓励企业技能岗位职工人人持证,推动企业全面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推动培训和评价相衔接。加强职业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工作。加强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和行业等社会评价组织的征集遴选力度,大力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七)建立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对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项目实施目录清单管理,认定并及时发布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培训机构目录、鉴定评价机构目录,适时动态调整。贯彻落实人社部职业培训券模式并与国家“金保工程”实现联通。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做好培训信息与就业、鉴定、薪酬、社会保障等信息联通共享,实现实名核查、资金补贴、机构管理、证书查验、信息发布等功能,对全部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培训内容一网联通、全程监督。
五、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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