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创新创业人才确认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琼工信规〔2022〕11号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创新创业人才确认实施细则(修订)》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创新创业人才确认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琼府〔2017〕66号,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为规范我省互联网产业、低碳制造业、油气开发及加工产业链延伸、医药产业等四大重点产业创新创业人才落户审核确认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人才范围,是符合《
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六)项的创新创业人才,此类人才可选择在我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除三沙)。即:
1.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2.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互联网产业、低碳制造业、油气开发及加工产业链延伸、医药产业等四大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第三条 领办企业,是指具备创业能力的人才,联合其他股东共同出资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创办企业,是指具备创业能力的人才,个人独资创办企业。
第四条 我省互联网产业、低碳制造业、油气开发及加工产业链延伸和医药产业的分类标准以国家统计部门确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按照属地原则,向其所在企业归属地的市县工信部门、相关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电子营业执照;
3.创业人才所在企业产品描述和相关合同(含产品成果展示、产品版权或著作权、产品用户规模或营业收入证明)等佐证材料,企业缴交累计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企业连续6个月银行账户流水账单;
4.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创业人才提供的验资报告需明确体现企业实缴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创新人才提供的验资报告需明确体现申请人以技术入股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
5.本人在海南省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清单,企业2名员工在海南省连续正常缴纳3个月及以上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其中社保缴费清单中追溯补缴部分不纳入有效计算;
6.创新人才的重大科研成果相关佐证材料,技术入股资金情况及佐证材料;
7.个人关于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市县工信部门、相关园区根据受理办件申报综合情况,依据材料清单视情调整材料受理要求。
第六条 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的审核内容主要为:
1.申请人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
2.创业人才申请人必须是领办或创办企业的首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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