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1〕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政规〔20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研究制定的《云南省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云南省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稳定的水利建设资金投入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州(市)及县(市、区)财政部门从本级所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按照规定比例划出的,专项用于水利建设并实行专账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本价款;转让划转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不得有任何成本费用扣除。
第二章 计提及留成
第四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本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5%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第五条 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自收到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起5个工作日内,统一按照5%的比例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并逐笔开具缴款通知书缴存省级国库。缴款通知书需同时注明相对应的州(市)、县(市、区)以及“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内容,并及时向省级财政、国土资源、水利部门提供有关凭证、报表和资料,方便省级财政合理划分各级留成,准确核算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对于由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再由财政部门统一缴存省级国库。
第六条 省级国库对计提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并按照省50%、州(市)30%、县(市、区)20%的比例划分留成。属州(市)、县(市、区)的部分于月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清算返还各地财政。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3季度,由水利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执行。
第八条 编制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年度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