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

洪府厅发〔2018〕1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洪府发〔2023〕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9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 ( 赣府厅发〔2017〕5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现就全面放开我市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深化养老机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简化或取消相关手续。养老机构开展连锁经营的,可在同一管辖行政区域内通过绿色通道集中办理登记注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发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十三五”期间,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积极培育品牌连锁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转变为企业。对不同社会主体投资兴办的护理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实施同等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医保定点等政策。大力培育和扶持有资质的老年教育培训机构参与“社区教育+养老”项目,简化老年教育机构准入程序,规范评估体系,在网络资源、课程设置上全方位服务老人。支持外资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市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市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享有与市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外资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人的实际人数、身体状况、护理级别等因素,同等享受地方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负责部门: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二)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清理、规范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将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已成立行政审批局的,由行政审批局负责牵头;未成立行政审批局的,分别由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推动涉及养老服务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保障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到位、审批权限到位,确保行政审批事项一口受理、一站办结。大力优化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办事流程,加快办理项目建设各项审批手续,遵循依法、精简、高效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养老服务项目中,经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区域布局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实行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负责部门: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三)精简行政审批手续。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先行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老院项目,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其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养老院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施备案管理。改进养老机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下同)的养老机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1998年9月1日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养老机构,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加快完善服务场所的产权登记手续,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举措,依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受理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负责部门: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四)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充分运用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养老投资项目一口受理、网上运转、并行办理、限时办结。推进养老机构电子证照和服务系统建设,实现新增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同步签发、存量纸质证照逐步电子化。在办事服务窗口、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网全面公开设立养老机构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清单,编制发布养老机构设立办事流程、服务目录、文书样本和政策指南,为投资者办事提供明确指引。对有意向进入养老服务市场的投资者,可出具项目筹建指导意见书,方便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对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提交材料、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提高行政效率,及时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负责部门: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五)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自主定价。各类养老机构须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鼓励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补贴和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负责部门:市发改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二、突出发展重点

(六)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根据需求导向和财政承受能力,做好养老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储备、论证和推介工作,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服务机构、新建居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按程序实施公建民营,其中新建和未投入使用的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应实施公建民营。鼓励各地在确保供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通过购买服务将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移交给社会力量托养。力争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负责部门: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七)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小微型社区养老院、参与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举办或运营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就近就便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鼓励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收回等方式,将具备条件且长期闲置的厂房、医院、办公用房、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设施,按规定程序,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通过竞争性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捐资建设农村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公益慈善、志愿服务、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对农村留守、困难、空巢老年人提供关爱保护、心理疏导等服务。(负责部门: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建立健全居家和社区养老扶持政策,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基本服务清单,落实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不断扩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积极探索建立失能、失智和高龄独居老年人的家庭照护支持政策,引导老年人优先选择居家和社区养老。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实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精准供给。到2020年,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新建居住小区新建住宅和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棚户区项目应分别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和15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区要按每百户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且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半径应小于500米。大力推进街道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人助餐点建设,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照料以及配餐、送餐等服务。积极培育发展基层为老服务组织,立足社区,上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助浴、助医、助洁、助购等服务。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做好居家重点人群的养老服务,重点满足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负责部门: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卫计委、市老龄办、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与机构养老融合。鼓励养老机构开展社区延伸服务,将机构内的助餐、助浴、康复护理等各种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周边社区有需求的老年人,充分发挥专业资源的最大效用,按照《关于印发<南昌市养老福利机构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洪民字〔2015〕49号)精神,对开展社区延伸服务的养老机构进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大力发展嵌入式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精神关爱等专业服务,实现机构养老专业化与居家养老亲情化的有机结合。建立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等级评定制度,将评定的结果作为养老服务收费、政府购买服务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考量因素。(负责部门: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老龄办、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八)优先发展医养结合设施。重点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护理型养老机构,支持现有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转型发展康复医院、护理院或临终关怀机构。将社会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社区居家养老、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协同发展,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投入运营。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经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负责部门: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推动医疗卫生资源向社区、家庭延伸。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嵌入式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托老所建立紧密的医养结合关系。与居家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健康管理、健康咨询等服务。医保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护理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逐步提高康复、护理床位比例,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建立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多方筹资,符合南昌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率先在收住失能老年人较多的民办(民营)养老机构试点,着力解决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问题。(负责部门: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九)推广应用智慧养老模式。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并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协同发展。鼓励企业研发老年人的智能化设备、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以及防跌倒、防走失等方面产品用品。支持运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发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发展老年人电子商务,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服务、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将信息化养老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培育和扶持合格供应商进入。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发展,构建全市统一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整合利用已有的信息资源和网络平台,拓展服务功能,整合家政预约、社区服务、医疗保健、商品代购、信息提示、紧急救助等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建立老年人、家庭成员、乡镇(街道)、社区、养老机构和各类服务组织的多方联动机制,不断充实“互联网+养老服务”发展内涵。(负责部门:市工信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十)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尤其是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强农村为老服务阵地建设,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要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提供经费、场地等服务条件。鼓励农村老党员、老干部、低龄健康老年人成立为老服务组织,为困难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短期托养、康复护理等基本养老服务。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加速推进城镇与农村之间养老服务资源和要素的流动,利用集体土地流转租赁等方式,发展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大力发展互助式养老,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民房等资源改造成农村养老互助中心,使农村老年人离家不离村,就近得到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统筹推进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发展,提升机构服务质量,延伸服务范围,积极拓展日间照料、助餐助急、培训指导等综合性养老服务,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大力提高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床位使用率,在保障特困对象供养的基础上,床位面向社会老人开放,不断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尤其是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新区)对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入住机构给予补贴。(负责部门: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十一)大力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按照市场化、品牌化、项目化方式,通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培育一批服务业集聚区和创新企业,全面推动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壮大、水平提升。积极引导养老服务业集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领域投资相关产业,开展产业合作。推动智慧健康养老发展,大力推进“旅游+养老”、“医疗+养老”、“信息化+养老”等社会领域行业间融合,积极促进养老领域产业与科技、医疗、文化旅游等其他领域产业融合,延长产业链,增强竞争力。推动以养老养生为主题,将老年住宅、养老院、护理院(医院)、老年学校等高度集合,建设满足老年人持续照料的养老服务综合体;推动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引导培育技术先进、创新能力强的养老服务企业;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负责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三、增强保障能力

(十二)落实土地政策。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