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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

宜府办发〔2017〕36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删除第六条中的“具有本市号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合乘信息真实、分摊成本合理、严禁非法运营的原则。

  三、合乘出行作为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四、鼓励提供免费互助合乘。合乘服务提供者与合乘者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道路(桥梁、隧道)通行费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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