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4〕9 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健全完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我厅修订了《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 年 5 月 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 号),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范种质资源库(圃)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的建立确定、运行管理、考核评估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包括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圃、试管苗库等,承担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交流、利用等活动。

(一)种质资源库负责农作物及其近缘野生植物种质资源的中期保存;

(二)种质资源圃负责无性繁殖农作物和多年生近缘野生植物种质资源的田间保存;

(三)试管苗库负责种质资源相关器官或组织的离体保存。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的建设确定和管理工作,省种子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并协助做好辖区内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 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重点收集保存下列种质资源:

(一)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作物种质资源,野生种、野生近缘种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科学研究价值的作物种质资源;

(二)引进的农作物优异种质资源(含野生种、中间材料等);(三)创制的优异农作物育种品种(系)和农作物种质资源;(四)典型的农家品种。

第二章 确定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具有长期、固定、安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及完善的资源鉴定评价场地、设施和设备;

(三)保存能力要求:种质资源库应具有 5000 份以上种质资源保存能力,且保存与其他种质资源库非重复编目种质资源不少于已保存种质资源总量的 70%,保存总量不少于 1000 份;

种质资源圃应具有 300 份以上种质资源保存能力,且保存与其他种质资源圃非重复编目种质资源不少于已保存种质资源总量的 70%,保存总量不少于 100 份;试管苗库应具有 2000 份(每份 10 管)以上种质资源保存能力,且保存总量不少于 500 份;

(四)具有 5 人(含)以上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研究及管理的团队,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保障条件;

(五)具备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等活动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质量控制、种质资源出入库、数据档案、安全运行、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和保存、鉴定等技术规范;

(七)依托单位应当为保护工作正常开展提供持续稳定的运行保障;

(八)符合国家和海南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的单位,应向所属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表);

(二)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手续(草本 10 年以上、木本 15 年以上)等有关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四)收集保存种质资源情况报告;

(五)主要保护对象所在地位置图和区界图等相关图件资料;

(六)档案、安全等管理制度和保存、鉴定等技术规范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并初审通过的,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并对结果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命名规则如下:

(一)种质资源库命名为“海南省+农作物类型+种质资源库+(地点)”;

(二)种质资源圃命名为“海南省+农作物类型+种质资源圃+(地点)”;

(三)试管苗库命名为“海南省+农作物类型+种质资源试管苗库+(地点)”。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应建立种质资源档案,包括准确完整的产地、来源或亲本信息、生物学性状鉴定评价等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 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应当按照相应农作物类型的数据标准建立数据库,并按要求在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平台上登记。登记信息应当具有同一地点 2 年或 2 个生育期(一年生)以上的鉴定评价数据。

第十三条 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应当具有完善的管理和运行制度,明确严格的管理技术规范,定期开展设施设备维护、检测保存种质资源活力、繁殖更新复壮等工作,确保种质资源不丢失、可利用。

择优从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中推荐申报国家级农作物种质库。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