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禁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84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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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市禁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意见
市禁毒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以下简称《戒毒条例》),有效管控和教育挽救社会面吸毒成瘾人员,推进禁毒管理创新,全面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
贯彻实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各级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要把宣传贯彻《禁毒法》和《戒毒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件大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纳入年度普法计划,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普遍知晓、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执法人员正确运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保障机制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地要将其纳入社会管理创新总体布局,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保障。
(一)要加强社区戒毒(康复)机构建设。各地要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适应禁毒工作需要的专业禁毒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辖区实有吸毒人员与专职戒毒社工20∶1的要求,配备社区戒毒专职社工,负责辖区吸毒人员报到登记、签订戒毒协议及做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帮助教育、关怀救助、效果评估等工作。各地禁毒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掌握情况,统筹安排部署,积极为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
(二)要加强社区戒毒(康复)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将社区戒毒(康复)经费列入本级年度预算。各县市及夷陵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城区社区戒毒(康复)经费由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
(一)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多方参与、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为戒毒社工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协助做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帮助教育、关怀救助、效果评估等工作,切实做到“接管一个、帮教一个、感化一个、挽救一个”。
(三)公安机关要发挥禁毒执法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创新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切实提高对吸毒人员的发现、收戒和管控能力,最大限度地把吸毒人员纳入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康复场所康复等各个环节实施管控。
(四)卫生部门要把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体系,加强社区戒毒医疗机构建设,积极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戒毒治疗服务,并发挥自愿戒毒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作用,稳定和扩大戒治规模,防止戒毒人员失控或复吸。
(五)民政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司法部门要把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区帮教范围,加强对戒毒(康复)人员的法制教育、心理矫治、行为矫治、跟踪帮教等工作,引导他们遵纪守法、自食其力。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戒毒(康复)人员纳入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做好戒毒(康复)人员的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将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按有关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