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企业监管警示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5〕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洪府发〔2023〕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企业监管警示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3月30日
南昌市企业监管警示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南昌市企业监管警示系统有序运行,规范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
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昌市企业监管警示系统(以下简称警示系统),是指南昌市人民政府为规范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的,涵盖企业公示的各类信息,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数据库和应用平台。由本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授权或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等联动实施。
第三条 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警示系统的建设、运维和管理。
第四条 警示系统管理应当坚持企业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实施、依法公正管理、责任主体明确的原则。
第五条 警示系统建设、管理、运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数据接入
第六条 本市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等单位为警示系统数据接入主体。
第七条 下列数据应当接入警示系统:
(一)企业登记信息;
(二)企业备案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五)荣誉品牌信息;
(六)行政许可信息;
(七)监管预警信息;
(八)行政处罚信息;
(九)有偿还能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信息;
(十)抽查检查信息;
(十一)信息公示异常信息;
(十二)信息公示严重违法信息;
(十三)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八条 数据接入由各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等单位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警示系统数据接入应当真实、及时。第七条所列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十条 警示系统公示信息时应当屏蔽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后公示。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公示。
第十二条 警示系统接入的数据应当符合《南昌市企业监管警示系统外部数据接入标准说明》(见附件)的要求。
第三章 数据安全
第十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公示的信息,应当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