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
(桂政办发〔2019〕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面向中小学生提供用餐、午休、看护、接送等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发展迅速,在帮助学生家长解决小孩放学后接送、食宿问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校外托管机构设置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为加强我区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营造安全有序的托管环境,确保学生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校外托管机构监管责任
(一)落实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根据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对象主要为中小学生的实际,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以县为主”的原则,对校外托管机构实行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主体责任,要研究制定规范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本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针对校外托管机构多样性的特点,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明确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并细化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除机构托管外,对以其他方式提供校外托管服务的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消防等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校外托管服务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有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中小学校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的情况,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引导学生选择合法合规的托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为登记为市场主体的校外托管机构核发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小餐饮登记证,对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已取得相关许可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公安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安防管理进行监管,维护托管场所周边治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房屋安全进行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进行监管。消防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管。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各项监管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落实举办者责任。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作为托管学生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承担托管期间学生的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消防安全等责任,依法登记法人资格,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鼓励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购买托管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为托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二、严格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
(四)加强机构选址指导。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要求,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场所同在一栋建筑内,并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建筑面积应满足托管服务的需要,禁止在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举办托管机构或提供托管服务。
(五)加强安全防范。校外托管机构要根据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卫性器材,预防和避免发生暴力、坠落、触电等事故,确保托管学生的人身安全。
(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校外托管机构的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内部装修、消防设施、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等要达到有关标准要求。要制定和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和疏散演练,提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七)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规章制度,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按规定进行食品成品留样。
(八)加强传染病防控。校外托管机构要定期对托管场所和物品进行清洁及消毒,保持场所及物品干净、卫生。在传染病高发季节或流行期间,应当增加消毒频次,确保消毒效果。
三、规范校外托管机构服务行为
(九)依法开展托管服务。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托管服务,原则上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有条件同时开展校外托管服务和文化教育培训的校外托管机构,要按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校外托管机构不得从事文化教育培训活动。
(十)落实诚信经营要求。校外托管机构要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委托协议,明确收费项目和金额、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