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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财规〔2025〕8号

各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金融监管分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相关保险公司: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进一步落实《 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农业保险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财规〔2025〕6号),结合我省农业保险工作实际情况,修订了《云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202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加快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林草、金融监管、发展改革、农垦、烟办、气象等有关部门聚焦服务“三农”,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农业农村、林草、金融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按职责分工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相关工作。

(一)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推进我省农业保险工作,负责政策需求集成、制度设计和资金统筹保障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筹措、下达、拨付、结算等工作;与农业农村、林草、金融监管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

(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农业保险政策优化及新增险种需求,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发展配套制度,编报全省农业保险承保计划,做好保费补贴省级配套资金预算管理,提供年度农业生产相关基础数据并建立与保险数据的印证对比机制,指导督促下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保险方案,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协同承保机构鉴定损失情况,协调查勘定损争议,统筹督促大灾理赔。

(三)云南金融监管局负责公布符合经营条件农业保险机构名单,建立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常态化监管机制,指导和督促承保机构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依法查处农业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开展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情况综合考评,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制定农业保险精准承保理赔实施规范,指导督促承保机构落实精准承保理赔。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六条 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分为财政部明确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简称中央补贴险种)和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简称地方特色险种)。地方特色险种为省级财政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补贴的省级及各州(市)、县(市、区)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

第七条 财政支持的补贴险种包括:

(一)中央补贴险种

1.种植业。稻谷、小麦、玉米、马铃薯、油菜、甘蔗、天然橡胶、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

2.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3.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4.涉藏特定品种。青稞、牦牛、藏系羊。

(二)地方特色险种

按照省级险种和州(市)、县(市、区)险种协同发展的模式,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支持各地围绕高原特色农业“1+10+3”重点产业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具体实施办法、保险方案及奖补机制按照《云南省加快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执行。

第八条 我省各级财政保费分担比例统筹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人均可用财力、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负担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详见《云南省农业保险保费承担比例情况表》(附件1)。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州(市)、县(市、区)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州(市)自行确定,原则上州(市)财政补贴比例不得小于县(市、区)财政补贴比例。其中,脱贫户和监测帮扶对象的州(市)、县(市、区)级保费补贴可按规定从省级乡村振兴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九条 省级财政每年可从中央财政安排我省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中提取不超过20%的资金,用于农业保险综合管理平台、天然橡胶收胶信息系统等农业保险相关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用于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对于因自然灾害或动物疫情导致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简单赔付率超150%、通过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弥补后仍超过100%的承保机构,给予一定补偿,增强承保机构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 保险方案

第十条 承保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当地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金融监管部门和农民代表以及财政部云南监管局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20%,预计简单赔付率应达到80%。

第十一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当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稳步探索将产量、气象等变动作为保险责任。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根据险种不同,由省财政厅、云南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针对野生动物毁损保险责任,当相关标的受损发生赔付时,由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先行赔付,按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未覆盖损失部分再由农业保险赔付,对已赔付的部分不得重复进行赔付。

第十二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对三大粮食作物和天然橡胶,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

(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具体根据我省养殖业发展实际、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动态调整。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养殖收入。

(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等数据,以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为准。

第十三条 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级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承保机构的投诉电话以及全国统一投诉电话12378。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云南金融监管局制订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指导承保机构建立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费率回溯调整,特殊情况下,可结合实际适时调整。对三年平均简单赔付率低于80%或高于100%的品种,设置基准费率调整系数,其中,赔付率在80%(不含)至65%的下浮10%,在65%(不含)至50%的下浮20%,50%(不含)以下的下浮25%,在100%(含)以上的酌情上浮。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我省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保费分担比例,足额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资金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各州(市)、县(市、区)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如出现结余,抵减次年预算;如次年不再为补贴地区,中央和省财政结余部分上缴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坚持以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农业发展实际情况,按照愿保尽保的原则,组织编制本辖区次年投保计划及资金配套建议。严禁通过下达投保任务指标上限等方式限制农业保险投保规模。

(一)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所辖领域险种次年承保计划及资金配套建议,于每年6月15日前将承保计划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4-1、4-2)报送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州(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种植、养殖规模、拟投保数量的审核认定,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整理,并结合工作规划适当调整,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下,根据本级财力实际,编制次年资金配套计划,于每年6月底前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4-1、4-2)、资金测算报告报送州(市)级财政部门;州(市)级财政部门汇总整理,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各州(市)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对上年度中央和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结算报告,并编制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当年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资金结算报告需分别报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承保机构、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实施区域、投保面积、单位保费、总保费、赔付率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方案。包括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及金额、资金拨付与结算等相关情况。

(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减损等相关措施。

(四)生产成本收益数据。包括相关部门认可的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等相关内容。非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品种,保险金额超过物化成本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测算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金额。

(五)资金到位承诺函及相关表格(详见附件2、3-1、3-2、3-3、4-1、4-2)。

(六)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结算和资金申请按照《云南省加快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执行。

(七)财政部、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省财政厅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承保机构对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投保数据,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据实报送资金结算及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承保机构在出具农业保险保单后,按季度向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保费补贴资金请拨材料,即《××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请拨单》(附件5)以及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资料。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受理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抄送承保机构。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对保费补贴请拨审核意见及金额进行受理登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承保机构下发资金拨付文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承保机构请拨单、部门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和保单级数据至少保存10年,做到数据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第二十二条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建立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台账,每月5日前报送《××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表》(附件6);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根据农业保险实际投保情况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附件3-1、3-2)。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1月31日前,组织承保机构对承保情况、退保情况、资金请拨及兑付情况进行清算,并对清算后的应付未付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确认。清算后,经确认的保费补贴资金数据不得调整。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云南省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一)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金融支持力度,积极稳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落实农业保险精准承保理赔。对于集体投保类业务,重点审核分户投保清单,稳步提升抽查验标比例,抽查验标要精准到地块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对于规模经营主体投保类业务,重点审核保险标的位置、数量、权属、风险等信息,确保保险标的精准到地块。制定完善农业保险查勘制度及损失赔偿标准,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严禁拖赔惜赔。

(三)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积极研究开发符合当地特色产业发展的农业保险产品,合理拟定保险方案,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保险需求。

(四)强化科技赋能,加强自身业务平台建设,持续推进农业保险业务线上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推广承保理赔信息线上告知、公示及查询,保障农户知情权,改善农户投保理赔体验。

(五)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减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

(六)其他惠及农户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州(市)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应当根据中央和省级农业保险遴选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公开遴选承保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具体按照《云南省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级承保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季度农业保险业务相关财务报表、承保理赔相关业务数据,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农业保险业务相关财务报表及业务数据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承保机构应当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各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三十条 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承保机构应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企业公示栏或通过线上化公示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十一条 承保机构应自受理被保险人理赔报案之日起60日内完成理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理赔款;应坚持理赔款直接支付被保险人的工作原则,鼓励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理赔款。支持各地建立农业保险预赔付机制,鼓励承保机构提高预赔付比例,提升农户满意度。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金融监管、农业农村、林草、气象、应急等部门以及保险机构按照共建、共享、共用的原则,建立全省农业保险综合管理平台,实现保单级数据归集、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结算数据核验等环节全程贯通,强化农业保险运行情况监测预警,切实提升管理效能。承保机构应当将农业保险核心业务系统与管理平台对接,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

第三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认真落实我省关于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建立农业保险基层服务队伍及工作机制。承保机构可按照云南金融监管局协办工作管理相关规定委托基层部门、村协保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规范开展协办工作。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

第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