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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3〕5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政规〔20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精神,规范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和债权处置操作程序,加快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和债权处置进度,促进企业改革改制,防止财政资金的无效损失,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精神,加强省级财政周转金借款清理整顿工作,妥善处置财政借款债权,盘活财政借款及其形成的资产存量,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支农周转金、支工周转金、文教周转金、社保周转金、扶持外贸生产周转金、财源建设周转金和商贸周转金等借款。

第三条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催收省级财政借款,并及时归还省级财政。对措施有力、积极归还借款的州(市)、县级财政,省级财政可根据借款归还情况,给予不超过借款回收总额10%的经费补助。

第四条 债权处置中,要本着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原则,认真研究分析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运用好“债转股”等政策手段,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加快改革改制。

第五条 债权处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债权管理,规范债权处置程序,严防财政资金流失。

第六条 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采取委托清收的办法,分批委托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收,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第七条 省级财政有偿借款清收的原则。

(一)借款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具有一定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的,原则上必须偿还全部借款。

(二)借款金额较大,借款单位和地方财政难以一次偿还的,可重新签订还款协议(计划),在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内分期分批归还。对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归还本金的,可免收部分或全部占用费。

(三)借款使用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产品有市场,处于微利或微亏状态,无力全额归还借款的,应尽其能力偿还借款;对其他确无能力归还,且符合债权处置条件的借款,根据不同情况按债权处置办法处置。

(四)借款使用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不良,且借款金额相对较小,缺乏还款能力的,可由地方财政归还不低于借款总额30%的借款后,其余债权划转地方,由当地政府负责处置。

(五)凡经查实存在下列情况的,省财政可结合地方财力平衡情况,通过财政扣款收回借款本息:

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较好,有偿还能力而不还款,或地方财政催收借款不力、还款不积极的;

2.省财政借款已由使用单位归还地方财政,而地方财政未及时归还省财政,或经省财政屡次催收仍不按期归还的;

3.地方财政部门挪用或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

4.被个人占用的省级财政借款。

(六)借款单位和地方财政采取措施积极归还借款的,可予以减免部分或全部借款占用费。

第八条 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债权处置的原则。

(一)促进企业改革的原则。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的处置必须与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紧密结合。“债转股”政策只适用于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具有进行股份制改造可能性的企业,不得不加区别地将企业所欠财政借款全部转为财政对企业的股权。

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债转股”政策的企业,必须是已经改制或在一年内可以按批准方案完成改革改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革改制的,省级财政将采取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