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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自然资规规〔20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武自然资建规〔2025〕2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到期自动失效


各测绘单位,各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决定,现将《武汉市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5月13日

武汉市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质量的管理,提高测绘质量,明确测绘质量责任,保障城市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测绘单位在我市从事测绘活动,应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测绘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执行国家、省、行业和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规程和规定。测绘合同中约定特殊技术要求的,不得违反强制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规程。



第二章  测绘项目质量管理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并保障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具体的测绘工作,保证测绘成果质量。

第八条  测绘项目施测前,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技术规范、规程编写测绘技术设计书。

第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测人员,按照国家测绘生产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测绘成果的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并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检查,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

第十条  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仪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的测绘仪器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未通过检定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测绘仪器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应当使用经专业部门认证或认可的测绘软件。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依据《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等标准、规范对其测绘成果进行验收和质量评定。



第三章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以不同形式的信息载体,测制、提供的模拟或数字化测绘成果。其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

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方式进行,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年度检查根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主要进行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及运行状况的检查,以及抽检其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情况。每个测绘单位至少3年接受一次测绘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间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列为当年度被检查单位:

(一)初次取得测绘资质的;

(二)原测绘资质升级或增加测绘业务范围的;

(三)上一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不合格的;

(四)上一年度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查的。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检查成员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市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或具有质量检测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组成。

第十六条  质量专项检查根据测绘管理需要和测绘成果质量现状,有针对性地组织。

第十七条  对单位或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