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重新印发《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科规〔2025〕7号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项目和经费管理,确保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政策的延续性,现重新印发《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25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等文件精神,规范项目管理,依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结合市县科技创新专项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科技创新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包括市县创新项目和乡村振兴项目,支持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建设、科学普及、科技人员服务乡村振兴,强化区域协同发展,构建县域创新驱动发展新格局,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可根据专项所属各类项目的类型和性质,另行制定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条 省科技厅、市县人民政府及市县科技管理部门依据专项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对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承担单位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重点支持:
(一)市县创新项目。主要包括创新型城市项目、创新型县(市)项目等。
1.创新型城市项目。支持探索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创新政策;集聚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开展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与交流,共建研究院、实验室,培育壮大新型研发组织,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培育创新企业;建设创新载体;激励创新人才开展科研活动;完善创新服务;引导创新投入;科技创新助力社会民生需求;营造创新生态等。
2.创新型县(市)项目。支持县(市)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提升科技服务能力;加快产业创新,促进三产融合发展;建设创新载体,集聚创新资源,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合作,以科技创新推动县域社会全面进步和经济快速发展。
(二)乡村振兴项目。支持市县和农业科技人才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引进和示范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科学普及,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主要包括挂职科技副乡镇长派遣计划项目、选派农业科技人才项目、农业科技110服务站项目、科学普及项目等。
3.挂职科技副乡镇长派遣计划项目。支持挂职科技副乡镇长在我省市县乡镇组织农民参与实施农业科技示范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农民学习科技,开展科技创业,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做大做强传统特色产业。
4.选派农业科技人才项目。支持挂职科技副乡镇长、市县非挂职科技援助人员等科技人才到选派地区提供科技服务、开展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定期培养、培训市县本土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人员。
5.农业科技110服务站项目。支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综合农业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奖励和保障农业科技110服务站日常运营和开展农业科技服务。
6.科学普及项目。支持省级科普场馆建设和运行、开展科普活动、科普创作、各类科普讲解大赛等科普工作。
(三)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对需要支持的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 省科技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项目类型和内容进行增减。
第三章 专项管理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规划,结合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市县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发布申报通知。
第八条 专项申报、实施主体:
(一)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中央在琼企事业单位;
(二)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选派科技人员,要以科技人员所在单位为依托单位;
(三)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项目申报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九条 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根据类别、特点商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经费使用按照省财政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