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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九江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九江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国网九江供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0〕12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江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20号)以及《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九府发〔2022〕18号)文件精神,按照《 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521号)文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市监局联合制定了《九江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江市财政局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5日



九江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0〕12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江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20号)以及《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九府发〔2022〕18号)文件精神,按照《 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52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九江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及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第三条 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地块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

第四条 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到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属地政府承担的部分,属地政府应及时拨款委托供电企业建设,或者直接投资建设,同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对电力接入工程委托供电企业实施建设的,由供电企业明确工程建设主体(含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与供电企业签订相关合同。

第二章 费用分担机制

第五条 低压零散居民用户和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含计量装置)全部由供电企业承担。其中,土建涉及的政策处理问题,由属地政府负责处理解决。〔责任单位:国网九江供电公司、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六条 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电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电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九江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 除以上外的各电压等级用户电力接入工程,供电企业承担电气工程投资,属地政府负责投资建设线路通道、电缆管廊及管道等设施。〔责任单位:国网九江供电公司、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上述分担机制不包括用户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情况。城镇老旧小区相关管线设施设备改造提升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