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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财政局 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财政局 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筑财〔2023〕11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各部门、各单位,直管区各乡镇、街道:

为进一步加强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决算管理,规范审核批复程序,全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财政治理能力。经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细则(试行)》

贵阳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

2023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贵阳贵安政府投资项目决算管理,规范审核批复程序,全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财政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贵阳贵安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上级补助资金由本级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类型的项目和市委、市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贵安新区管委会明确由本级审批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级项目决算管理范围:经发展改革或其他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初设批复且对本级主导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或申请使用本级专项债券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项目;

2.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项目;

3.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项目;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项目;

5.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项目。

第四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试运行合格或者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下的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5000万元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批复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管理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申请报批手续,并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八条  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转入单位的相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

第三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规编制项目决算,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同时,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施工图文件;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竣工验收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概况;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尾工工程情况;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预备费动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决算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及不能划归到单项工程的一些费用(如前期费用等)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批复,主管部门的批复结果应报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备案(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审核批复范围划分如下:

(一)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直接批复的范围:

1.市直主管部门本级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以及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

2.不向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报送年度决算的社会团体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资金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4.市委、市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贵安新区管委会交办的重大项目。

(二)市直主管部门批复的范围:

1.市直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项目决算;

2.市直主管部门本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决算。

第十六条  对于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批复的项目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审核批复。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决算应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决算由市财政预算评审中心或者依法依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贵安新区财政局批复的项目决算由其下设评审机构或者依法依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审核后批复。

对于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应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后批复项目决算,同时将批复结果报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决算评审的依据包括:

(一)项目建设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二)国家、地方及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

(三)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八条  决算评审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重大差错,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价款进行全面评审;对于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等问题是否予以审减;单位、单项工程造价是否在合理或国家标准范围内,是否存在严重偏离当地同期同类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造价水平问题;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未完成建设内容等问题;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其中自筹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计划及时筹集到位,是否有效控制筹资成本。是否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管理规定;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结余资金在各投资者间的计算是否准确;应上缴财政的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交回,是否存在擅自使用结余资金情况;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是否正确按资产类别划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交付使用资产实际成本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第十九条  开展决算评审工作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概算批复与调整文件;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三)施工图、竣工图;

(四)合同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五)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竣工验收报告;

(六)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决算报表、会计账簿及凭证;

(七)工程决算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