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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4〕52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4号规定,1.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对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2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基本水价加1倍收费;超过20%至40%的,超过部分按基本水价加2倍收费;超过4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基本水价加3倍收费。基本水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2.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超基本水价加价部分,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同步代收,全额上缴财政,用于节水技术、设施、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约用水的工程建设、宣传、培训、奖励等。资金使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3.原第九条及以后条文序号顺延。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

宜昌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在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前提下,采取综合措施,减少取水、用水过程中水的损失、消耗和污染,杜绝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的各种活动。

  第三条本市节约用水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

  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发展节水型产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淘汰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本市及各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本市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本市及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落实节水型社会建设。

  本市及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落实节水型城市建设。

  发展改革、经信、规划、环保、卫生、财政、物价、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章计划用水

  第五条市、县两级水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上级确定的用水总量分配指标,结合用水定额、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对年度取水计划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分类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管理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自建供水设施的取水户和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需求,于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自建供水设施的取水户的用水计划,由水利部门核定;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由住建部门核定。

  第八条取用水户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对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对自建供水设施的取水户超计划取水部分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具体办法按照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2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基本水价加1倍收费;超过20%至40%的,超过部分按基本水价加2倍收费;超过4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基本水价加3倍收费。基本水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第九条超基本水价加价部分,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同步代收,全额上缴财政,用于节水技术、设施、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约用水的工程建设、宣传、培训、奖励等。资金使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章节约用水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