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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规〔2019〕4号

各州(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相关要求,现将《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9月12日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使用和监管,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实现绿色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7〕29号)和《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有关规定,按照“谁开发、谁保护, 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保留矿山企业。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矿山企业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计提,设立账户、单独反映,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资金(不包括土地复垦费)。

第四条 矿山企业应根据《方案》,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根据《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因素摊销,计入生产成本,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计提基金工作。

第五条 矿山企业依法转让采矿权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同时转移,双方应在采矿权转让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落实到位。受让企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设立账户,并按《方案》计提基金。

第六条 矿山企业应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使用、结余等有关情况。

已有矿山企业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或完善基金账户。

新设立矿山企业应在《方案》公示备案后的1个月内建立基金账户。

第七条 基金按照“企业所有、满足需求、自主使用、强化绩效、动态监管”的原则,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结果为导向,由矿山企业自主合理使用,边生产、边治理,切实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监测主体责任,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