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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宜人社发〔2018〕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宜人社发〔2021〕4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有效或修改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及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水电局:

  2004年以来,我市先后建立了建筑领域、交通行业、水利水电行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遏制农民工工资拖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相继发文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和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中都明确要求: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因此,凡在我市境内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应按属地管辖原则,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人社部门缴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按照规范程序使用和退还工资保证金。

  二、缴存方式

  各地人社部门在接受现金缴存的同时,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等第三方担保缴存方式。

  采用第三方担保缴存方式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缴存金额不得低于原制度规定金额;保证期限不少于工程项目实际竣工验收日期;如需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时,担保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人社部门的《支付通知》要求,将资金转入指定的专用帐户。

  建设工程项目通过工程验收的同时,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将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予以公示。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工资纠纷投诉的,经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