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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长沙市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管理的通知【有效期5年】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长沙市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管理的通知
长住建发〔2023〕68号
信息时效期:2028-07-20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长沙市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初步设计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2号)、《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本市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市政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概算审批管理,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含长政发〔2020〕5号文件中所明确的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招标和开工建设,可行性研究批复后经批准采用EPC模式招标的工程除外。

二、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审核应与初步设计文件内容相匹配,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和调整。可行性研究批复后经批准采用EPC模式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以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估算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三、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现行计价办法、合理可行的初步施工方案、拟定的招标文件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等相关文件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直接以经审批的估算、概算(或估算概算下浮)作为招标控制价或者合同价。

四、采用设计咨询的项目,设计咨询单位应按经济合理、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的原则,加强对设计文件的经济性审查。

五、项目主管部门和概算审批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监督管理,按照批复的概算严格控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概算实施台账,配合审批部门检查。

六、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实施建设,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改变工程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不得擅自调整概算。擅自改变上述内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