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农字〔202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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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西省渔业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江西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河”干流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1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以下简称“五河”干流)天然水域实行禁捕,捕捞渔民按照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