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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桂政办发〔2015〕1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林地用途管制,充分发挥林地资源在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的要素保障作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广西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 强化规划意识,落实政府林地管理责任

2012-2014 年,我区完成了自治区级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基本建成了林地“一张图”和森林资源数据库,全

区林地管理进入了“以规划管林地,以数据管资源”的新时期,逐步实现了以图管地的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维护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强化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基础性和约束性地位,严格按照规划和林地“一张图”依法保护利用林地。要进一步组织加强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科学论证,确保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与相关规划尤其是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统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将林地保有量、森林保有量、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等指标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范围内容,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

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自治区与市、市与县、县与乡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强化年度考评及考评结果运用,确保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有效实施。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一经批准,严禁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逐级上报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开展林地和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及时更新林地“一张图”和森林资源数据库,监测评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效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服务引领作用。 

二、抓好登记发证工作,切实加强林权管理

林地确权是落实林地用途管制责任主体,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措施。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林权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要依法按程序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确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积极解决国有林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国有林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凡是权属清楚无争议的要尽快依法申请登记。对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林地和森林、林木,权利人提出申请的,要依法予以登记发证;对已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助范围的公益林,要限期登记发证。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纳入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范围内的退耕地,要依照《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及时发放林权证,明确林地使用性质,真正做到退耕一块、还林一块、登记发证一块,切实巩固好退耕还林成果。对尚存在权属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进一步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及时解决纠纷,尽快明晰权属并予以登记发证。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争议的林地,已经登记发证的要维护国有林地林权证的法律效力性,不得以“纠纷”或“争议”为由侵占国有林地,改变其经营范围。存在“一地多证”情况的,要及时依法纠正。

制定完善林地流转管理办法,加强对林地流转的正确引导和管理服务,提高林地流转的行政管理服务水平,强化林权流转信息发布,抓实林权流转登记和变更注销等工作,依法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在林地流转过程中改变林地用途和公益林性质。要严格执行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政策,未经批准,国有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三、加强协调配合,规范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各地要实行严格的林地总量控制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既要保障经济建设发展,又要切实保护好林地,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撑。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项目建设用地保障服务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时,要抄送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建设规划部门批准项目用地规划选址前,应充分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采矿权设置、低丘缓坡利用和土地开发整治等涉及林地的,应征求同

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核发采矿许可证时应抄送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耕地开垦项目涉及到林地的,要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因历史原因,部分已设置或已出让的采矿权设立在先,林业部门在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时规划为林地的,应在使用有效期满后恢复为一般林地,如需继续使用,须按林地类型重新办理占用征收林地手续。对确不宜规划为林地的,要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进行调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积极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及时掌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需求信息,督促指导项目业主依法办理占用征收林地手续。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必须依法按程

序办理。

各类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未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单独选址项目建设涉及使用林地,未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不得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土地征用征收手续;城市和乡镇建设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未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前不得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严禁将林地确认为其他地类,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化整为零拆分审核审批,严禁将长期征占用林地作为临时用地或修筑直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