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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人社规〔20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宜人社发〔2021〕4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有效或修改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及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17]1号)精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宜昌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围绕工伤预防工作目标,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政策宣传,加强预防费使用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宜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6日

宜昌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湖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预防费的筹集。工伤预防费是指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培训的费用。各地应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提取工伤预防费。

  二、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确定工伤预防范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本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并通过文件、会议和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公告等方式告知社会。

  四、工伤预防项目申请。各级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本地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项目申报指南,于每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见附件2),每年10月15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五、工伤预防项目确认。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情况进行会审(见附件3),结合本地区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统筹考虑工伤预防项目的轻重缓急,于每年10月底前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六、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直接实施的,应当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应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

  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可协议确定服务机构。

  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七、实施工伤预防项目机构的条件。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