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建委 市经信委 市水利局 市交通局 市城管委关于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
宜市住建文〔2017〕11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经信局、水利(水电、农林水)局、交通局、城管局,高新区建管办,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化工产业专项整治及转型升级的意见》(宜发〔2017〕15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磷化工产业绿色转型发展,现就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工作
磷化工是我市重要支柱产业,为推动宜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近年来,磷化工的主要副产品磷石膏污染环境、危害安全的风险不断加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成为磷化工转型升级和改善环境的重要课题。开展磷石膏资源化利用,推广应用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是宜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指示精神、实施沿江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战略的重要任务和具体举措,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助推“强大优美”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广应用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工作,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上来,要敢于改革创新,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时代担当,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作风,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建设领域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推得开、稳得住、可持续地推广下去,力求取得良好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明确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主要任务
磷石膏作为主要原材料,可单独或与其它材料复合,制备得到各类建筑材料或制品,广泛应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
(一)房屋建筑工程。可推广应用石膏基自流平砂浆、粉刷砂浆、砌筑砂浆、粘结石膏、石膏腻子、纸面石膏板、防火材料等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产品应符合《建筑石膏》(GB/T9776)、《石膏基自流平砂浆》(JC/T1023)、《粘结石膏》(JC/T1025)、《抹灰石膏》(GB/T28627)和《纸面石膏板》(GB/T9775)等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市政工程。可推广应用磷石膏混凝土路缘石、路面砖等综合利用产品,产品应分别符合《混凝土路缘石》(JC/T899)和《混凝土路面砖》(GB28635)标准要求。
(三)园林绿化工程。可推广应用磷石膏混凝土花盘、栏杆、植草砖、路面砖、六菱砖等综合利用产品。
(四)水利工程。可推广应用磷石膏混凝土生态护坡、挡土墙等综合利用产品在河道整治、边坡治理等水利工程中。
(五)交通工程。可试点应用磷石膏基胶凝材料稳定土或稳定碎石作为加固软路基的材料,也可作为公路的路基垫层进行试点应用。
用于生产各类建筑材料的磷石膏应符合《磷石膏》(GB/T23456)标准要求;用于生产各类磷石膏胶凝材料基混凝土(以下简称磷石膏混凝土)制品的混凝土应符合《制品用过硫磷石膏矿渣水泥混凝土》(JC/T2391)标准要求。
三、落实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责任
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多方联动、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共同落实好有关责任。
(一)生产企业要落实好主体责任。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要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对接合作,加快最新研发成果的可应用产品转化。要推进产品在工程实践中的试验应用,根据应用效果逐步优化产品参数,提高产品质量。要及时归纳总结应用经验,编制相关的企业标准。要推广服务好示范工程项目,强化产品市场应用的宣传推介。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开展磷石膏建材利用新技术研究,指导企业研发生产新产品、制定企业标准;与经信部门对接编制建设领域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