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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休闲渔业垂钓赛事基地建设规范》《海南省休闲渔业垂钓赛事基地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休闲渔业垂钓赛事基地建设规范》《海南省休闲渔业垂钓赛事基地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3〕12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促进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推进海南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海南省休闲渔业垂钓赛事基地建设规范》和《海南省休闲渔业垂钓赛事基地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2023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休闲渔业垂钓赛事基地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海南省休闲渔业垂钓赛事基地的定义、总体要求、规划设计标准、建设内容标准、经营管理标准及综合效益标准等。

  本规范适用于海南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休闲渔业垂钓赛事基地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引用(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LB/T 065—2019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SB/T 10421—2007 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3 定义

  休闲渔业垂钓赛事基地

  休闲渔业垂钓赛事基地(以下简称“垂钓赛事基地”),是指符合政府规划要求,基础设施设备完善,以休闲娱乐、体育运动为目的,依托休闲渔业垂钓资源,利用岸堤、岛礁、沙滩、矶石、海洋休闲渔船等,开展休闲渔业垂钓赛事、垂钓体验等经营活动,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休闲渔业垂钓场所。

  4 总体要求

  4.1 垂钓赛事基地应当遵循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的要求。

  4.2 垂钓赛事基地建设应当符合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等。

  4.3 垂钓赛事基地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每年进行2次以上应急演练。安排专职安全管理员,建立安全运营档案,并保持不低于三年的备查期。

  4.4 垂钓赛事基地应具备参赛队30个以上或参赛选手100人以上同时参赛的条件,每年举办2次以上垂钓比赛。

  4.5 垂钓赛事基地救援设施设备、防护设施等应齐备、有效,应与当地的水上救援机构建立常态协作机制,具备快速及时实施救援的能力。开展海上垂钓活动的,应当配备冲锋艇等救援设施设备。

  4.6 垂钓赛事基地应当向参赛人员或游客普及环境保护、安全应急、休闲垂钓、增殖放流等休闲渔业相关知识,在运营场所摆放、张贴相关的图册、图卡、宣传海报。在醒目位置设信息公告栏,公布警示信息。

  4.7 垂钓赛事基地应当加强对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应用。

  4.8 鼓励垂钓赛事基地配备一定比例的裁判员。利用海洋休闲渔船开展海上垂钓活动的基地应当配备驾驶员、安全员,开展赛事活动时应当对参赛人员进行基本的安全培训,非赛事活动时应当对游客进行基本的安全培训。

  4.9 垂钓赛事基地组织举办垂钓赛事的,应当提前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备,制定完善的赛事章程、评判标准、安全保障与应急预案等,并购买休闲渔业赛事专项保险,比赛过程中须遵守《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垂钓赛事安全守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4.10 垂钓赛事基地应当购买休闲渔业专项保险。

  5 规划设计

  5.1 垂钓赛事基地规划应当根据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准确定位区域功能,以垂钓赛事为核心,挖掘产业发展潜力。

  5.2 垂钓赛事基地应当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优先选择邻近传统渔村、渔港、靠近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水域,具有地方特色、垂钓资源丰富、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通信网络设施完备的地区。

  5.3 垂钓赛事基地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总论、基本思路、建设条件分析、目标客群分析、产业业态分析、功能区域划分、休闲渔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评估等。

  6 建设内容

  6.1 基本要求

  6.1.1 垂钓赛事基地建设的各种配套设施、附属设施和建设用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6.1.2 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6.1.3 渔文化元素突出,能有机地与地方特色文化和传统文化相结合。

  6.1.4 整体环境优美,人工景观与自然景观协调,功能区域划分明确。

  6.1.5 公共场所干净整洁,垃圾箱布局合理,垃圾分类收集、清扫及时,基地周边无污染源,基地周边海域垃圾盖度在0.5‰以下。

  6.1.6 建筑外观、形式、色彩、材料及空间布局与周围环境协调,各类建筑采用绿色环保材料建设。

  6.1.7 利用海洋休闲渔船开展海上垂钓活动的基地,应具备可停泊30艘以上船舶的条件,配套10个以上固定码头泊位,鼓励经营主体配备海洋休闲渔船;开展淡水垂钓活动的基地,相关活动须在岸上进行,应具备50亩以上活动水域;在岸上开展活动的基地,应配备满足参赛队30个以上或参赛选手100人以上同时参赛的钓位。

  6.1.8 应急救援、游览、休闲等设施设备齐全、完好,具备合格证书,且应定期维护以保证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6.1.9 垂钓赛事基地应当设置2名以上救援人员。

  6.1.10 具备完善的游览系统或体验项目。

  6.1.11 垂钓赛事基地内安全警示等各种标识应当规范、醒目、完备。

  6.1.12 合理设置指示性、规定性、说明性、解释性及宣传性标牌标识,并用规范的中英文表示。

  6.1.13 提供食用、出售的农(水)产品应确保质量安全,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1.14 空气质量应当符合GB 3095—2012的要求。

  6.1.15 噪音质量应当符合GB 3096—2008的相关规定。

  6.1.16 油烟排放应当符合GB 18483—2001的相关规定。

  6.2 餐饮设施

  6.2.1 垂钓赛事基地内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及用具应当达到《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SB/T10421-2007)二星级以上要求。

  6.2.2 用餐场所不使用一次性餐具。

  6.2.3 应具备一次性接待用餐人数100人以上的条件。

  6.2.4 鼓励使用“两品一标”农(水)产品。

  6.3 住宿设施

  垂钓赛事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条件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住宿设施,适当建设或改造民宿(民宿酒店、客栈等乡村住宿场所)、酒店,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或采用其他替代方式满足消费者住宿需求。

  6.3.1 垂钓赛事基地配备的民宿(民宿酒店、客栈等乡村住宿场所)、酒店等相关住宿设施达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三星级以上要求,内外整洁卫生、无异味,能提供齐全完好的卫生间设施,卧具一律消毒处理并一客一换。

  6.3.2 垂钓赛事基地采用其他替代方式用于满足消费者住宿需求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采用房车、帐篷及活动房屋等;房车、帐篷及活动房屋等应确保安全,质量合格,有固定位置,具有抗台风及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有效措施,且进行周期性维护保养,有相应维护保养记录。

  根据游客规模和需求,确定接待床位数量及档次比例,内外整洁卫生、无异味,能提供齐全完好的卫生间设施,卧具一律消毒处理并一客一换。

  6.4 道路设施

  6.4.1 外部道路交通顺畅、便利、状况良好。

  6.4.2 内部道路通达性强,导览图设置能满足基本需求。

  6.4.3 具备与车位需求相适应的停车场。

  6.5 水电设施

  6.5.1 污水处理设施或中水设施应符合环保标准,给水系统符合饮用水标准,排水系统满足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和雨水排放的需要,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要求。

  6.5.2 供电线路敷设,一般不应采用架空线路,必须采用时,线路应尽量沿路布设,避开中心基地和主要景点,尽可能不跨越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6.6 消防设施

  6.6.1 应建设达标的消防综合设施,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6.2 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和管理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6.7 医疗卫生设施

  6.7.1 配备常用药物、急救箱、担架、氧气瓶等医护救援设备,能满足基本的医护急救需求。鼓励垂钓赛事基地设置医疗卫生室。

  6.7.2 公厕数量与接待能力相匹配,布局合理,设施设备齐全,有符合循环经济的处理设备。

  6.7.3 生产和生活垃圾、污水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6.8 服务中心

  建设或改造适度规模的服务中心,设施设备应设置合理,可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讲解、培训、休息等服务。

  6.8.1 服务中心建筑应符合渔文化主题,可独立设置或与其他建筑共同设置。

  6.8.2 建筑外观(造型、色调、材质等)应突出渔文化特色。

  6.8.3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观看区以便现场观看比赛。

  6.8.4 设置购物区的,应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环境整洁、特色突出、商品种类丰富,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6.8.5 咨询与投诉管理制度规范,设有专门的接待人员,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6.9 海洋休闲渔船

  6.9.1 利用海洋休闲渔船开展海上垂钓活动的基地,配备的海洋休闲渔船应当符合《海南省海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试行)》《海南省海洋休闲渔船检验管理规定(试行)》《海南省海洋休闲渔船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6.9.2 海洋休闲渔船应当按照海洋休闲渔船检验技术规范要求配备滤油设备、污油水舱、集污舱、垃圾收集箱等防污染设施。船舶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不得随意排放入海。

  6.9.3 海洋休闲渔船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完好,船舱内整洁、卫生,无杂物、异味。

  7 经营管理

  7.1 经营发展形式及要求

  7.1.1 垂钓赛事基地经营主体明确,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登记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7.1.2 有清晰的发展思路,有可持续发展的商业运营模式。

  7.1.3 各种证照上墙公开。

  7.2 赛事网络平台

  7.2.1 垂钓赛事基地应当进行信息化管理,要覆盖宽带网络、移动通信信号、WIFI信号,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项目体验的智能化,开发运用可视化监控、游客流量监控、预警报警和运行监控等系统。

  7.2.2 垂钓赛事基地应当开设微信公众号、微博或其它自媒体账号,能较好的开展宣传推介。

  7.2.3 垂钓赛事基地应当建设或合理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具备网上查询、预订、支付等服务功能。

  7.2.4 垂钓赛事基地应当按要求报送休闲渔业监测统计数据等信息。

  7.3 管理制度

  垂钓赛事基地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财务、服务等管理制度以及完善应急预案机制等。

  7.3.1 人员培训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积极做好人员培训管理,每年开展至少2次培训,建立培训档案,裁判员持证上岗。

  7.3.2 服务要求

  服务人员应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得体,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熟悉当地休闲渔业资源及民俗文化。

  8 综合效益

  8.1 经济效益

  8.1.1 市场影响力较大,经济效益较好,在周边地区有较高的知名度。

  8.1.2 年接待游客5000人次以上。

  8.2 社会效益

  8.2.1 垂钓赛事基地应具有明显的农(渔)民转产增收效应,建立与农(渔)民的利益联结机制。

  8.2.2 通过经营发展能有效带动周边农(渔)民发展餐饮、住宿和特色农产品生产销售,提高农(渔)民及投资者收入。

  8.2.3 带动周边渔村与农(渔)民发展休闲渔业,能提供较多就业岗位,吸纳本省户籍农(渔)民就业超过聘用员工总数的30%。

  8.3 生态效益

  垂钓赛事基地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注重对渔业生态资源、水资源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节能降耗,大力发展绿色经济。

海南省休闲渔业垂钓赛事基地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促进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规范海南省休闲渔业垂钓赛事基地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等工作,发挥垂钓赛事引领作用,规范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休闲渔业垂钓赛事基地(以下简称“垂钓赛事基地”),是指符合政府规划要求,基础设施设备完善,以休闲娱乐、体育运动为目的,依托休闲渔业垂钓资源,利用岸堤、岛礁、沙滩、矶石、海洋休闲渔船等,开展休闲渔业垂钓赛事、垂钓体验等经营活动,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休闲渔业垂钓场所。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垂钓赛事基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南省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领导小组休闲渔业专项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垂钓赛事基地认定、运行监测工作。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辖区内垂钓赛事基地申请认定的受理、审核,协助专项小组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其他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垂钓赛事基地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自愿申报、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动态监测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垂钓赛事基地的认定每年开展一次,运行监测每两年开展1次。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垂钓赛事组织策划、休闲垂钓、增殖放流体验、渔家民宿、赛事节庆、科普教育、水产购物等相关业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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