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农字〔201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废止、继续有效和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赣农规字〔2021〕2号》规定,1.将第二条中的“农业部门”修改为“由补充耕地单位申请,农业农村部门”。
2.将第三条修改为“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在省农业农村厅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本辖区内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
3.将第四条中的“省农业厅”修改为“省农业农村厅”,删除第四条中的“省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站”。
4.将第五条中的“省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站”“省农业厅”修改为“省农业农村厅”。
5.删除第六条中的“省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站和”。
6.将第七条中的“(2)省国土资源厅项目立项批复” 修改为“(2)各级自然资源部门项目立项批复”。
7.将附件1中提交材料名称“(1)省国土资源厅项目立项批复”修改为“(1)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立项批复”。。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 03- 12》规定,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程序和方法,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4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