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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

赣农字〔201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废止、继续有效和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赣农规字〔2021〕2号规定,1.将第二条中的“农业部门”修改为“由补充耕地单位申请,农业农村部门”。

2.将第三条修改为“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在省农业农村厅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本辖区内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

3.将第四条中的“省农业厅”修改为“省农业农村厅”,删除第四条中的“省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站”。

4.将第五条中的“省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站”“省农业厅”修改为“省农业农村厅”。

5.删除第六条中的“省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站和”。

6.将第七条中的“(2)省国土资源厅项目立项批复” 修改为“(2)各级自然资源部门项目立项批复”。

7.将附件1中提交材料名称“(1)省国土资源厅项目立项批复”修改为“(1)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立项批复”。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 03- 12规定,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程序和方法,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4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补平衡的土地复垦、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等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是指在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由补充耕地单位申请,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在实地踏勘,采集土壤样品,并将样品送有资质的土壤肥料检测机构检测的基础上,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基础地力等级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的行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是开展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的重要环节和前置条件。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在省农业农村厅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本辖区内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

第四条  土壤样品检测单位须经省农业厅授权认可。计量认证合格的土壤肥料检测机构均有资格提出授权认可申请,省农业农村厅依据有关部门计量认证许可项目对申请单位开展授权认定,对获授权的土壤肥料检测机构开展检测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建立和管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库。专家应从多年从事土肥技术管理与推广、科研或教学的技术人员中遴选。省级专家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设区市及县(市、区)级专家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具备相应资质。入库专家人选由单位推荐,省农业农村厅确认。

第六条  充分考虑开展耕地质量评定验收需要的时间,项目建设单位在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完成后至验收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定验收申请。

第七条  申请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表(附件1)

(2)各级自然资源部门项目立项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