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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府规〔2023〕20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划拨用地审批手续,推动项目用地供应,提高土地供地率,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拨用地项目范围

我市市区(武鸣区除外)范围内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项目。

二、规范项目用地征地拆迁有关前期工作

项目用地征地拆迁有关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农用地转用报批、林地报批等工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征地预公告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等材料,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涉及规划调整和占用林地的,应协助用地单位协调自然资源、林业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规划调整、林地审批等前期工作。

已完成农转用和征地手续的项目,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征地拆迁机构依据用地单位的申请出具项目用地已完成征地证明及附图(或部分完成征地的证明及附图)或项目用地征拆补偿到位、无权属争议证明,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已完成的征地范围办理供地相关手续。

已完成农转用未完成征地手续的项目,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征地拆迁机构可出具正在进行征地的证明,自然资源部门可先行受理相关供地手续的申请。待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后,由用地单位再补充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征地拆迁机构出具项目用地已完成征地证明及附图(或部分完成征地的证明及附图)或项目用地征拆补偿到位、无权属争议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简化项目用地审批程序

(一)用地单位持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已完成征地证明及附图(或部分完成征地的证明及附图);或项目用地征拆补偿到位、无权属争议证明;或正在进行征地的证明。

3.占用林地行政许可或不占用林地证明;未能提交占用林地行政许可或不占用林地证明的,自然资源部门可缺项受理,并告知用地单位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地行政许可或不占用林地证明材料,未获得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前不得改变林地现状。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蓝线图。

5.属于房屋建设项目的,需提交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总平面图。

6.其他相关材料。

(二)用地单位提交用地申请后,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划拨用地手续,供地方案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核发用地通知,并将有关用地信息及时录入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三)用地单位在项目用地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获得林地行政许可或不占用林地证明,并缴清耕地占用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后,自然资源部门予以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结清划拨价款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相关用地审批报件包括“一书四方案”,即供地方案随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一并报批的,可直接核发用地通知,无需用地单位再次申请;供地方案不随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一并报批的,在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