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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市监办规〔2023〕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2024-07-11规定,继续适用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湖北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湖北省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

湖北省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检查,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检验检测行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统称获证单位)实施证后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监督检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其许可获证单位的证后监督检查,指导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证后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持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参加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证后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实施科学监管,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率。

第五条证后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证后监督检查对象和范围应包含各类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本级获证单位的年度证后监督检查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按照“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的监管方式,在获证单位信息数据库按比例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按规定公布年度证后监督检查结果;

(三)组织实施或者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本级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抽查,并对委托事项进行指导;

(四)督促被检查单位(获证单位)依法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从事许可活动,持续保持许可规定的条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其及时整改,对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五)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证后监督检查中发现获证单位违法行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下达监察指令,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确认被检查单位整改结果,并将整改结果确认情况上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指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协助、监督现场证后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下达监察指令,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二)督促被检查单位(获证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从事许可活动,持续保持许可规定的条件;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及时落实整改,确认被检查单位整改结果,并将整改结果确认情况上报组织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依法组织查处;

(三)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技术机构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特种设备专业协会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或邀请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社会组织、高校等单位技术专家参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事项,编制提供证后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方案并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根据委托协议和被检查单位具体情况,成立现场专家组并确定2—3名专家,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专家组成员与被检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是被检查单位上一次行政许可鉴定评审人员的,应予以回避;

(四)专家组对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等做出记录,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专家组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五)发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中明确的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及时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同时书面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在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事项后,向其报送工作报告及其见证资料;

(七)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八)完成委托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三章检查内容与要求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对获证单位的证后监督检查工作。

获证单位被列入证后监督检查计划的,同一年度不再对该单位实施其他常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证后监督检查以现场检查为主,依据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核查获证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依法从事许可活动,核查在监督检查或鉴定评审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获证单位的许可项目、检查人员的技术特长,以及相关业务的通用性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等特种设备专业技术特性,对获证单位实行分类(见附件)的证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确定本级被检查单位数量、检查内容和要求。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其列入重点检查单位范围,并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开展监督抽查:

(一)上一年度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

(二)上一年度生产、充装、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因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检测问题被行政处罚的;

(三)上一年度因产品缺陷未履行主动召回义务被责令召回的;

(四)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的;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列入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