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政办〔2017〕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6日
武汉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管理,提高政务地理空间信息服务水平,促进智慧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武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武政办〔2015〕14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建设、维护、共享应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务地理空间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采集的,以数字形式表示的,与地理时空位置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信息。
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和专题信息两大类。政务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由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免费提供,政务专题地理空间信息由各行政机关在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的基础上自行建设和维护。
第四条 政务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是我市“云端武汉·政务”总体框架的重要组成和基础支撑。
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即“云端武汉·时空云平台”,是“云端武汉·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服务的基础平台,其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需求导向、集约建设、信息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制定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服务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数据、服务和应用等技术标准,并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地理信息中心负责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建设、管理和共享服务等相关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的维护经费。
第二章 资源建设
第六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武汉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下简称《共享目录》,其内容包括数据名称、数据格式、共享类别、共享范围、更新频度、时效要求、提供方式、提供单位等),每年初开展政务地理空间信息需求更新和资源登记,定期更新发布《共享目录》,并将该《共享目录》同步推送至“云端武汉·政务”,纳入“云端武汉·政务”的数据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政务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由市地理信息中心负责更新维护,政务专题地理空间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共享目录》的要求开展动态更新,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应当通过“云端武汉·政务”及时发布到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在更新本部门政务地理空间信息的同时,应当同步更新其元数据。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在组织本部门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建设时,应当充分利用全市已有的各类共享资源及服务,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生产和建设的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应当通过“云端武汉·政务”发布到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进行资源共享,并由资源提供部门按照《
武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共享类型。
第三章 共享服务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可通过武汉市电子政务专网访问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完成用户注册后即可使用该平台提供的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服务。
第十二条 各部门需要的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属于受限共享类数据的,应当按照《
武汉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市委网信办提出使用申请,待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通过“云端武汉·政务”提供在线应用、接口开发、服务托管等共享服务方式。各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政务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当在“云端武汉·政务”的基础上开展专题应用系统开发,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四条 通过智慧武汉时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