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清产核资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云国资统财﹝2016﹞266号)
各处室、省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
省国资委2016年度第十一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清产核资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执行。
云南省国资委
2016年8月31日
清产核资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为规范省国资委清产核资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根据《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 国资评价〔2003〕72号)、《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 ( 国资评价〔2003〕73号)和《
清产核资审批内部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对资产或所有者权益进行核销的清产核资报告,需聘请专家组进行专项评审。
(二)专家从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中选聘。
(三)专家的选聘需遵循关联关系回避原则,即当期为清产核资企业提供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年报审计等业务的中介机构不得作为该企业此次清查核资的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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