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规〔2019〕11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及其他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55号)和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组织实施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应集中统一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设区市以下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组织实施单位。
(二)体检实施单位要制定体检工作方案,明确体检工作的基本原则、体检标准、体检机构、实施步骤和责任分工等,做到严格标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确保体检工作公平公正。
(三)体检规模较大的,体检实施单位应成立专门的体检工作组织机构,并按照招聘岗位和体检人数分成若干小组分批进行。体检规模较小的,体检实施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体检组织工作。
(四)体检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由体检实施单位列入部门预算。应聘人员体检(含增加体检项目和复检)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体检标准和项目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并严格执行。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标准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标准印发前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相关体检项目可以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执行。招聘岗位有国家制定的行业体检标准的,相关体检项目可以按照行业体检标准执行。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表》(附件1)的体检项目逐项进行,不得随意增减。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增加项目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做出诊断的,由体检实施单位安排应聘人员进行检查。对特殊地区和特殊职位,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体检项目。
除卫生部门核定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三、体检医疗机构
(一)体检一般应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组织实施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也可在二级以上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
(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选拔原则性强、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的医务人员,制定合理的工作流程,确保检测技术和设备等符合体检要求。
(三)主检医师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做出应聘人员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结论样式见附件2)。主检医师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确保体检结论科学、准确。
(四)复检应另选医疗机构进行。原则上,复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等级。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选择本地区以外的体检医疗机构。
四、体检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确定体检医疗机构。体检医疗机构由体检实施单位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随机确定。体检前,体检实施单位应发函至体检医疗机构,明确体检时间、规模、标准及相关要求等事项,双方签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权限。体检实施单位和体检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禁在体检前透露体检医疗机构信息。
(二)组织报到。体检前,体检实施单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体检注意事项,并明确体检纪律。应聘人员须携带体检实施单位要求出具的证件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体检医疗机构以外地点)报到,体检实施单位要收集应聘人员的通讯工具统一保管,对应聘人员身份进行认真核对,对证件不齐或不按时报到的应聘人员,按自动弃权处理。应聘人员怀孕或处于生理期的,应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医疗机构确认、体检实施单位批准同意后,可推迟体检。
(三)实施体检。体检实施单位对应聘人员编排体检号。体检表不填写或密封个人相关信息,由体检实施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携带传递。应聘人员体检前不掌握自己的体检号,体检医疗机构不掌握应聘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应聘人员在工作人员带领下依次进行体检。医务人员按照体检号如实记录体检结果,不得随意涂改。应聘人员拒绝参加某一检查项目体检的,按自动弃权处理。
(四)体检结论。体检完毕,体检实施单位指定工作人员对体检表核对汇总,确认无误后再移交体检医疗机构。主检医师负责对各科体检结果及各科医生意见进行汇总审核,综合判定,并根据体检标准做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记录在体检表结论栏里,签名并加盖体检医疗机构公章。体检结论应在体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给体检实施单位,需进一步检查或会诊的情况除外。体检结论应当由体检实施单位告知应聘人员,对涉及应聘人员隐私的体检情况应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