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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黄石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黄石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科技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23年7月11日规定,建议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黄石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3月29日

黄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印发


黄石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科技创新氛围,维护科技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指导专家正确履行职责,根据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评审包括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专项、科技创新服务及人才专项)的指南编制、立项评审、绩效评价和验收,以及国家级、省级项目的推荐评审,各类园区、机构、平台、企业的认定、评价活动。

第二章 专家遴选与管理

第三条 从事黄石市科技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一般为黄石市科技专家库成员,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评价和评估意见及建议;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或管理工作经验,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三)身体健康,时间和精力能保证完成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国家、省级、市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以及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等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没有科研失信和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各类专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技术类专家,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2.管理类专家,应为从事科技管理、政策研究、决策咨询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高校院所从事科技管理研究的专家;企业等其他机构从事科技管理的负责人。

3.财务类专家,应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

4.金融类专家,应为上市公司、市级科技孵化器、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专家入库方式。专家入库一般采用“自荐”或“举荐”方式。专家可以向市科技局自荐,并经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学会)核实后入库;也可“举荐”,经在库专家直接书面举荐专家入库。上述均由市科技局最后审核确认分类入库。

第五条 专家库实行常年受理、动态管理机制。专家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登录网上信息系统予以更新。市科技局每年集中组织一次专家信息校对更新,由专家管理系统受托维护机构通知在库专家登录网上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确认。

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专家管理系统自动冻结。专家信息重新确认更新并经市科技局审核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专家及专家所在单位(部门)应及时报告,便于管理部门进行专家出库处理或相应调整。

(一)违法违纪,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二)学术失范;

(三)调离;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评审专家的情形。

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对超龄专家,原则上自动出库。

第三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七条 开展黄石市科技项目评审所需专家,原则上从黄石市科技专家库中选取。

第八条 专家使用遵循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各类市级科技项目评审不超过3次。

第九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存在以下情形的专家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包括:

1.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3. 其他与项目负责人(团队或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而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专家使用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酌情提出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第十条 从专家库中遴选抽取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在满足轮换原则、回避原则的前提下,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

(一)专家使用部门明确提出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及抽取方式,从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二)专家使用部门认为专家库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建议专家(不超过参评专家总数的50%),并报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资源配置科审核,由政策法规与资源配置科及时委托专家管理系统服务机构更新补充专家库专家组成。

第四章 专家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专家要遵守诚信原则,并在开展咨询评审活动前签署诚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