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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分级保护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分级保护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13〕1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分级保护及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0日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分级保护及评审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明确优秀历史建筑分级保护要求,规范优秀历史建筑评审工作程序,根据《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确定条件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我市建成50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二)在近现代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者纪念意义;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五)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六)历史名人故居;

(七)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

建成不满50年,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可以作为优秀历史建筑并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

二、保护等级

根据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优秀历史建筑分为一级和二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历史建筑确定为一级,其他的优秀历史建筑确定为二级。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有关,或者在我市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构)筑物;

(二)建(构)筑物立面风格、细部装饰、施工工艺具有显著的时代特征,且室内外基本保存完好;

(三)建(构)筑物材料、功能布局能充分反映我市当时的历史文化、社会生产生活等相关信息;

(四)在市内属稀缺性、具有独特风格的建(构)筑物。

三、评审程序

(一)推荐申报

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市住房保障房管局政务网站(网址为http://www.whfg.gov.cn/)下载《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推荐申报表》,按照表格要求填写相应历史建筑基本信息资料,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表格报送该建筑所属区的房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