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筑府发〔201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3〕14号)等规定,进一步推动全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更加科学规范运行,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根据贵阳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低保工作的认识
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务院为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救助困难群众方面发挥着兜底保障的作用。近年来,我市低保政策日趋配套,标准逐步提高,管理日渐完善,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是,低保工作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重视不够、管理不规范、机制不健全、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要求,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把低保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进一步提高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认定条件。各区(市、县)要按照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基本要件,制定家庭收入和财产核算评估具体办法,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切实做到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和财产为依据,参照当地低保标准,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
(二)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严格按照《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黔府办发〔2010〕16号)规定的“三环节、十步骤”程序开展农村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按照《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黔民发〔2004〕15号)规定的程序开展城市低保审核审批工作。要将收入核查作为低保工作最基础、最核心的环节,认真履行“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程序。
(三)进一步完善核对机制。按照《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要建立多部门协作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共享机制。民政部门在获得申请救助家庭授权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各有关部门发出信息核对通知,相关部门在接到民政部门提出信息核对通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反馈。公安部门应核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车辆及死亡注销等信息,人社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社保信息,交通运输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车船等信息,住建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房产信息,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信息,税务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半年的税收登记和纳税信息,工商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工商登记信息。开展核对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时将部门信息进入“贵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确保在2015年6月份前正式启动运行全市统一的自动核对平台,实现信息科学、自动比对。要强化核对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对涉及核对对象隐私和秘密的信息严格保密,防止居民个人隐私及其他重要业务数据被外泄、篡改和滥用。
(四)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各区(市、县)要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定期核查制度和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报告备案制度。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对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实行按季复核。通过定期核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五)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各区(市、县)民政局要指导低保、五保对象的档案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三书”、“三表”和“两记录”等工作(“三书”即低保申请书、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三表”即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低保工作责任表、特殊人员备案表;“两记录”即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全市要统一低保、五保对象档案格式,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保管辖区内的低保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对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对象,必须单独建立档案,单独公示,重点备案管理。
(六)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将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低保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相关单位按照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市、区(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有条件的应设置网上举报投诉窗口,做到有诉必查、有访必复。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媒体发现曝光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七)进一步推进制度衔接。完善城市低保与就业联动、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凡处于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低保时,应当先到居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登记失业的低保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扶。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区(市、县)政府应采取措施,由人社部门介绍其参加工作,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实行“低保渐退”制度,在低保对象刚就业的3个月内,其就业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之后第一个月按50%、第二个月按70%、第三个月按100%的比例逐步计入家庭收入,如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取消低保资格。如就业收入明显超出低保标准,即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月人均低保标准2倍及以上的,则在就业3个月后,其就业收入全部计算家庭收入。加强农村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