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遵府办函〔2022〕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宣布 失效、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23〕1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遵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6日
遵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国家依法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救助;
(二)制度衔接,资源统筹;
(三)规范管理,公平公正。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家庭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水灾、地质灾害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可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2.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基本生活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给予2000元-10000元救助金,根据困难情况和危急情形程度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但不高于5万元。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给予1500元-15000元救助金,根据困难情况和危急情形程度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但不得高于5万元。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家庭支出较大,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按1000元—5000元的标准实施一次性救助,根据困难情况和危急情形程度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
(三)其他救助对象。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按当地当年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其1-6个月的基本生活,根据困难情况和危急情形程度相应提高救助标准。
第五条 个人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情况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个人,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灾祸情形、个人困难程度、救助对象病情、医治费用及紧急处置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对个人救助对象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支付个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个人支出较大,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对个人救助对象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三)其他救助对象。对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标准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经济状况、困难类型、基本生活困难期限和当地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细化的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临时救助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因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同一申请中有第四条、第五条中所述的困难情况叠加的,在叠加项最高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给予一次性救助。
第三章 申请及审核确认程序
第八条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方式。
(一)依申请受理。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申请临时救助的,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家庭财产、重大支出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联系民政、医疗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新闻媒体应发挥信息来源广泛、信息传递快捷的优势,及时将获悉的救助线索向救助管理机构通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九条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程序。
(一)一般审核确认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情况、遭遇困难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须有1名及以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和1名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参加。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视情况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也可由本部门进行入户调查。
入户调查结束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
救助金额在1500元以下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救助金额在1500元及以上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所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临时救助审核情况进行入户抽查,抽查面不低于临时救助对象总数的5%。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确认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救助,但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进行书面说明。
(二)紧急审核确认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当按规定补齐手续。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第十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等流动人口中的生活困难群众、艾滋病患者、麻风病患者、弃婴、无主精神病人等实施的临时救助,在认定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审核确认程序。
第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的审核确认情况应当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二条 实施临时救助方式。
(一)资金救助。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个别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也可采取一次审核确认、分阶段救助的方式。
(二)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实物的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的,除紧急情况外,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