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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加强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加强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政规〔2021〕1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省政府令第172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各州、市人民政府:

财政部驻云南监察专员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委、省水利厅和云南电网公司等部门起草的《云南省加强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七日



云南省加强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驻云南监察专员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经委 省水利厅 云南电网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网还贷资金征收管理使用,保证农网还贷资金及时足额收缴入库,确保我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根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全省一张网”的战略部署和“足额征收,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农网还贷资金及时、足额入库

(一)农网还贷资金是对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该省市区的农网改造工程贷款由多个电力企业承贷)电力企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农网还贷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是国家财政预算收入的组成部分。

(二)农网还贷资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入库。

(三)农网还贷资金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重复征收。

(四)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在每月终了15日内,按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向主管税务部门足额申报和缴纳农网还贷资金,不得延期缴纳,不得隐瞒、滞留,不得截留、挪用。

(五)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如延期缴纳农网还贷资金,主管税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六)未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农网还贷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资金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社会销售电量的扣除范围。

(七)农网还贷资金按年开展汇算清缴。由主管税务部门组织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按照销售电量、征收标准和减免范围进行汇算清缴。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已收取未缴纳的农网还贷资金一次足额补缴入库。

二、加强预算管理,确保农网还贷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八)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农网还贷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其中: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农网还贷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部规定进行拨付;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于上一年度编报省级年度预算时报同级财政审核后逐级向省财政部门申报。对经批准的农网还贷资金使用预算,由省财政部门根据农网还贷资金入库进度办理拨款手续下达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并进行资金使用监管。

三、加强使用管理,确保农网还贷资金专款专用

(九)云南电网公司和云南水利电力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及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好农网还贷资金。上述两公司若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