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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自然资规〔202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4〕3号规定, 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已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2024年1月19日 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储量评审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 桂自然资规〔2020〕1号),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现就加强我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重要性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对推进矿产资源权益制度改革,规范矿业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落实经费,切实组织好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

二、实行储量评审备案分级分类管理

(二)按矿业权登记、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权限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能源矿产、金属矿产、水气矿产中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权限之外的矿产、自治区和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已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产和海砂、磷、萤石矿产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的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种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三)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负责开展自治区本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也可组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备案工作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技术单位开展评审备案工作,采用委托方式的应明确委托事项、责任义务等。专家评审费等与组织评审有关的全部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调整储量评审备案范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的范围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等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的范围包括财政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作为矿业权出让、出让收益评估处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六)矿业权人因勘探、生产、转让、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需要须开展储量评审,且不涉及国家权益处置的,可自行委托技术单位或聘请自然资源系统储量评审专家提供技术服务,评审结果可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分析的参考依据。

(七)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对压覆矿产资源有异议的,双方可委托技术单位或聘请自然资源系统储量评审专家评审。

四、整合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事项

(八)简化评审备案环节。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环节合并为评审备案,评审备案登记内容融入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九)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通过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将相关信息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将审批结果告知建设单位和相关矿业权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作为转发用地批复及供地的条件;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查询结果由建设单位提交用地报批材料时一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作为办理用地手续的依据。

(十)加强储量评审备案成果统计和信息公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评审备案权限,根据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将评审备案结果及时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按季度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的评审备案信息。

五、提高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水平

(十一)调整储量评审备案申报途径。申请人提交电子版由政务大厅自然资源政务服务窗口通过自治区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申报。评审终止通知书、评审意见书、备案告知书由评审机构负责邮寄申请人,减少申请人往返次数。建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及时在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运行,方便建设单位在项目选址论证期间通过互联网预查询,优化调整项目选址。

(十二)压缩评审备案时限。自评审备案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完成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审查备案,30个工作日内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审查备案。储量报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提交单位按专家意见补正修改时限分别为20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报告补正修改的时间不计入评审备案时限。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量或储量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