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区域性文物调查勘探及文物资源评估工作规定的通知
九府办发〔202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九江市区域性文物调查勘探及文物资源评估工作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区域性文物调查勘探及文物资源评估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文物保护和管理,促进文物保护和城乡建设协调发展,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投资创业的政务服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开发区、新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和其他有条件的土地开发区域范围内,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文物资源评估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城乡建设规划制定和实施应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管理需要。按照“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原则,进行土地开发建设前的考古调查勘探、文物资源评估工作,提前发现并保护地下文物遗迹,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减少建设项目前期运作成本,加快项目建设速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目标。
第四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建设发展实际,研究确定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及文物资源评估的区域范围,具体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展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及文物资源评估申请报告。
第五条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组织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在申请区域范围内开展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及文物资源评估,并告知申请单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必须具备的条件。县(市、区)政府应当协助评估单位开展区域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区域达到开展区域评估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文物调查勘探及资源评估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明确的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
(二)调查勘探要求无硬化地面、建筑垃圾或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建(构)筑物;
(三)调查勘探要求无妨碍工作的权属纠纷;
(四)调查勘探要求清晰标识地下管线设施的具体位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河道、堤防、水库、铁路、轨道交通、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提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调查勘探及文物资源评估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与实施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予以支付。评估费用所在地政府财政承担,不得收取企业任何费用,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