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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交易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交易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府办发〔2020〕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交易与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交易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国家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我市耕地占补指标库管理,确保我市重点项目顺利落地,实现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实施细则和江西省跨设区市补充耕地省级统筹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9〕13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补充耕地省级统筹交易操作指南的通知》(赣自然资发〔2019〕6号)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和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工作的意见》(赣国土资发〔2017〕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江市行政区域内(含省直管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交易与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统筹调剂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严控占用。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明确范围,确定规模。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内调剂为辅,合理控制补充耕地统筹调剂规模。

(三)补足补优,严守红线。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为依据,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为主要来源,先补充再调剂,确保统筹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本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责任主体,对本辖区耕地占补平衡负总责,实行县域耕地占补自行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两级库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交易与使用管理日常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统筹负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市补充耕地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市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实现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项目。

第二章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调剂与管理

第七条  市级库指标调剂资金单独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局,支出由市财政局下拨至市自然资源局统一核发。市级库指标调剂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市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新增耕地占补平衡各类指标均要按规定比例调剂实行分级入库管理。根据赣国土资发〔2017〕21号文件明确省市调剂库指标调剂原则、比例和价格要求,各县(市、区)土地开发复垦、“旱改水”和高标准农田项目新增耕地及粮食产能验收备案后的指标,均按 15%的比例调剂纳入市级库;参照2019年度全市土地开发复垦报备入库平均等别(水田8.0等、旱地9.0等,旱改水提升1个等级)折算,数量基准价按旱地1.5万元、旱改水每亩2. 5万元、水田每亩4.0万元,标准粮食产能价每亩每百公斤0.5万元的标准,以数量基准价和产能价之和确定调剂价,由市财政局从市级库指标调剂资金中拨付给市自然资源局,再由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拨付给被调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九条  当市级库指标难以满足市级重点项目需要时,可按报备任务数的 5%调用县级库指标,其调用价格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执行,资金拨付方式同上。

第十条  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台账,对增加或减少耕地指标及时登记,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调剂使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和八里湖新区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市级库代管。

第三章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与管理

第十一条  跨设区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挂牌交易的,按照赣府厅发〔2019〕13号和赣自然资发〔2019〕6号文件执行。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县(市、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