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重点公益林专职护林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4〕1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26号》规定,决定修改。
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重点公益林专职护林员管理试行办法》经六届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重点公益林专职护林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公益林专职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我市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海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试行办法》及《海南省重点公益林专职护林员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亚市林业主管部门管辖的重点公益林专职护林员(以下简称护林员)队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理设置和组织好护林员队伍,对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和稳定重点公益林区秩序,促进我市生态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护林员的设置与招聘
第四条护林员原则上应在重点公益林所在地就近选聘,也可以根据管护的实际需要,聘请具备林业管理技术,熟悉林业政策法规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护林员的选聘,按权属逐级审批:
三亚市辖区内的省属国营农场及委托市管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省属国有林场,有具体经营单位的,由本单位推荐,按审批权限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无具体经营单位的,由辖区人民政府或林业工作站推荐,按审批权限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林,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推荐,由辖区人民政府或林业工作站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个体林,由个体申请,辖区人民政府或林业工作站审核,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林,由森林所有或经营单位推荐,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护林员聘用条件一般为:年龄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热爱林业、熟悉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常识,有责任心、事业心,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当地适龄农民、退伍兵及大中专毕业生优先考虑;在基层有丰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可适当延长到55周岁。
第七条护林员的招聘应采取公开、公平、公正及就近招聘的原则,并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管理单位应对应聘的护林员认真考核、筛选或政审,有必要时采取笔试、体能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等方式择优录用护林员;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经批准拟上岗的护林员名单及花名册报送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省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招聘的护林员经批准后,市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农场、自然保护区,应对护林员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将公益林地块落实到每名护林员,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再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同时颁发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工作证。
第八条护林员管护面积,应结合当地实际,根据管护难易程度、重点公益林的自然地理情况、地形地貌、行政区域等划定管护责任区。原则上不超过5000亩/人,一般沿海地区500―2000亩配备1名护林员,山区2000―3000亩配备1名护林员;市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护林员的具体管护面积。
第三章护林员管理
第九条护林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人民政府及林业工作站、森林所有(经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与指导护林员的业务工作。
第十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终考核合格者可以继续聘用。考核内容与方法按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按护林员审批权限,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护林员管理制度,对护林员实行“五定”责任制(即定林地、定面积、定任务、定职责、定报酬)。基层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护林员例会,汇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布置下月的工作并定期对护林员进行日常性的岗位培训。
第四章护林员职责
第十二条护林员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海南省公益林管护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植物不受破坏;
(二)负责定期巡护本管护责任区山林,每月不少于22个工作日。必须填写巡山护林签到表和工作记录簿,记载当天公益林区域发生的具体情况,尽职尽责地做好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
(三)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工作站开展本辖区内的造林、抚育补植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四)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工作站开展本辖区内的重点公益林森林资源的检查验收、资源监测等;
(五)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制止各类违章用火。若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报告辖区林业工作站(公益林管护机构)和市林业主管部门,并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六)在责任区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应及时报告辖区林业工作站和市林业主管部门;
(七)预防、发现和及时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工作站和市林业主管部门,协助查处盗伐、滥伐森林、破坏野生动植物、名木古树案件和违法侵占林地等森林案件;
(八)协助处理本管护责任区的林权纠纷;
(九)参加护林员每月例会,汇报当月的管护情况;
(十)对本责任区及其周边其他林地内发生的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有效制止,同时积极完成市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护林员报案程序: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负责管理的技术管理员和辖区林管机构负责人,由基层管护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做好防控措施,同时上报辖区人民政府(或农、林场)。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基层管护单位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林地原状,以教育警告为主,并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备案。其他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由基层管护单位林管机构填写报案书后于案发48小时内将情况书面上报市森林公安局,重大案件应同时报市林业局。
第十四条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盗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乱捕滥猎等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制止;
(二)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
(三)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林木的,护林员有权制止。
第五章护